格雷厄姆和多德都认为,赢利能力的计算应是“平均收益”,即根据过去较长一段时期内实际获利的收益的平均数形成的未来平均收益预期。这种平均收益并非简单的算术平均,而是“具有正常或众数意义的平均值,其内涵在于每年的经营结果具有明确的接近这个平均的趋势”。这种基于长期平均收益的赢利能力比当前收益更能反映企业长期价值创造能力。
股东
巴菲特认为,衡量企业价值增值能力的最好指标是股东权益回报率。他说:“对企业经营管理业绩的最佳衡量标准,是取得较高的营业用权益资本收益率(没有不合理的财务杠杆、会计操纵等),而不是每股收益的增加。我们认为,如果管理层和金融分析师们将最关注的焦点不是放在每股收益及其年度变化上的话,企业股东,以及社会公众就能更好地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
为了证明持续赢利能力是优秀企业的真正衡量标准,巴菲特搬出了1988年《财富》杂志的数据。“根据《财富》杂志在1988年出版的投资者手册,在全美500大制造业与500大服务业中,只有6家企业过去10年的股东权益回报率超过30%,最高的一家也不过只有40.2% 在1977年至1986年间,总计1000家中只有25家能够达到业绩优异的双重标准:连续10年平均股东权益回报率达到20%,且没有一年低于15%。这些超级明星企业同时也是股票市场上的超级明星,在所有的25家中有24家的表现超越标准普尔500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