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新区科委制订的《浦东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试点方案》的通知
浦府(2006)28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同意新区科委制订的《浦东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试点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浦东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试点方案
一、指导思想
浦东开发开放16年来,科技创新领域已初步形成了研发创新功能、高新技术产业、高科技人才的集聚优势,为进一步建设创新浦东、和谐浦东、国际化浦东,构筑区域创新体系,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对浦东建设自主创新示范引领区的要求,抓住浦东综合配套改革的机遇,积极开展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试点工作,着力构建创业风险投资体系,不断深化浦东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完善区域创新体系。
二、功能定位
浦东引导基金,是参照有关创新型国家的成功经验,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浦东实际,为促进浦东创业风险投资体系发展而设立的政府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主要作用:
(一)集聚创业风险资本和投资管理机构。通过引导基金运作,引导国内外的创业风险资本集聚浦东,吸引海内外一流的创业投资机构、创业风险投资专业人才集聚浦东,使浦东成为创业风险投资的高地。
(二)激活创业风险投资市场。引导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市场缺位时起到补位作用。在与创业风险资本合作时,适度分担风险,鼓励创业风险资本投向急需资金的早期、中期创新创业型企业。在条件成熟时引导基金优先退出,实现可持续发展。通过引导基金的介入,鼓舞投资者的信心,增加企业获得创业风险投资的机会。通过成功创业投资项目的示范效应,以及引导基金的直接带动,引导国内民间资金形成创业风险资本,投入浦东高科技企业,使浦东成为国内风险资本的募集中心。
(三)推动浦东高科技产业的跨越式发展。通过引导基金,利用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综合能力,在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软件、新能源与新材料、科技农业等领域优选一批企业,加大扶持力度,促其加快发展。通过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作用,从国内外引进一批快速成长型企业,确立和巩固’浦东在相关领域的优势地位,推动浦东高科技产业的跨越式发展。
三、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规模
(一)新区财政投入规模。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自主创新的决定精神,“十一五”期间,新区财政投入10亿元,并积极争取其它来源,形成规模达20亿元的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
(二)引导基金的其它来源。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市有关部门、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入引导基金。
(三)引导基金的业务板块。引导基金分为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软件、新能源与新材料、科技农业等5大业务板块,按照统一的运行和管理规则,与上述产业领域内的若干家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四、引导基金的运作引导基金参照委托管理的模式运作,政府原则上不直接进行项目投资决策。浦东科技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浦东科投”)为引导基金的操作主体。引导基金通过以下方式与优选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一)与专业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建立契约合作关系。以此作为引导基金运行的主要方式,对有意到浦东开展业务的海内外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由引导基金与其签订合作投资协议,确定投资比例与合作关系,由其管理机构决策,共同向浦东的高科技企业及项目投资。
(二)作为专业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的出资人。依据海内外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申请,引导基金以一定的比例关系,与海内外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优先投向浦东企业的专业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并共同委托该管理机构(应具有国际基金运作管理经验,有优良业绩的管理团队)进行该投资基金的管理,该投资基金的法律形态可以是公司制的(国内),也可以是合伙制的(离岸)。此为引导基金运行的可选择模式,采用此模式须获得新区政府的批准。引导基金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与专业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建立合作关系,该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具有较强管理团队和资金募集能力,具有在海外管理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的成功经验,在相关产业领域取得过优良管理业绩,在国内外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度,无任何不良记录。引导基金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投资损益等,比照国际惯例和行业规范处理。
五、引导基金的管理
(一)设立浦东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引导基金的监管机构,主要负责决定引导基金的资金计划、管理制度、运行方式、绩效奖惩等重大事项。目前,暂由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理事会履行管委会职责。
(二)设立浦东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由国际知名创业风险投资管理专家、新区以外的引导基金出资人代表、新区政府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引导基金涉及政府层面的日常管理决策,包括选择合作方、监督合作方的运作绩效、协调解决运作中的有关问题等,并定期向基管委报告年度运作情况。
(三)引导基金操作主体的职责。由浦东科投承担引导基金出资主体和理事会常设机构的职能,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运行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加强投资项目的跟踪服务和运行的规范性监察。
(四)合作方选择程序。在海内外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表明与引导基金合作的意向后,由浦东科投对该管理机构的资信进行评估,并就与其建立合作关系的方式提出建议,提交理事会审定,其中涉及引导基金作为风险投资基金出资人的,须经管委会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由浦东科投与对方磋商合同或合作协议,提交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六、引导基金的绩效评估
按照引导基金功能定位明确“集聚创业风险资本和投资管理机构、激活创业风险投资市场、推动浦东高科技产业的跨越式发展”等方面的作用,以引导基金及其相关管理机构的实际运作效果,作为对其绩效评估的基本依据。
(一)对合作对象的评估。主要内容:一是其履行双方合作协议的状况;二是其投资于浦东的资金和项目数量;三是项目识别的水平,包括投资成功率、被投资企业的成长情况等;四是其是否存在违规行为等。由浦东科投牵头进行评估,原则上每年1次,评估结果报理事会审定。对评估合格的,按照协议支付管理费并进行投资收益分配;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合作关系;对未尽到管理义务而导致损失的,按协议和相关法规追究责任。在协议有效履行的前提下,投资项目出现风险时,引导基金按照协议应该承担的损失,经理事会审议并报管委会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核销。
(二)对引导基金整体绩效的评估。新区科委负责协调和指导引导基金整体框架的健康运行,每年向新区政府提交引导基金运行的情况报告,包括运行规范性、项目投资情况及重大事项等内容;每2—3年组织一次对引导基金整体绩效的评估,并对引导基金运作的整体绩效承担责任。
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二OO六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