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作者对各种数据的分析,我们可以从更广阔的视角全面窥见巴西PE/VC产业的发展历程和成就。显而易见,巴西的PE/VC产业已经达到与该国经济的总体水平相适应的规模,并形成了具有自身鲜明特征的投资模式。但作者认为,与目前世界上最为成熟的美国PE/VC模式相比,巴西的PE/VC发展水平不尽完善,体制因素成为该国PE/VC发展的主要障碍。
相对于美国完善的体制环境而言,巴西的体制环境还存在着诸多的缺陷,主要表现在机会成本过高、缺乏正规化的商业模式、企业文化缺失、股票市场欠发达、企业管理体系不完善、法律体系的低效率以及法律执行环节薄弱。这些体制缺陷限制了PE/VC在巴西的投资规模,并容易导致投资的失败,迫使各投资基金不断地审视其投资模式和投资环境,不断解决问题和积累经验,以逐步完善其在该地区的投资模式。
具体来看,这一阶段巴西PE/VC产业面临的主要窘境有:
(1) PE/VC投资者是以追逐高可报为目标的,因此更倾向于投资那些期望回报率更高的企业。然而巴西多数创业企业的发展水平都难以达到风险投资公司的投资期望度。在巴西,审批程序的官僚化是一个尖锐的问题,从公司设立、取得建筑执照,到纳税、进出口货物产品都要经过层层审批。官僚和腐败有高度的相关性。由此造成的拖延和行贿增加了企业的直接和间接成本。这些费用对于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往往较高,阻碍了早期阶段的投资。
(2)巴西企业的税务负担是极其沉重的。税收程序本身就很复杂,而政府在执行纳税程序方面又效率低下。由此引发的财务报告可信度下降,监测难度加大和劳动力负担加重对PE/VC的经理和他们的投资者而言,无疑意味着风险的增加。因此,那此运作不规范的工业部门和公司往往不在PE/VC的经理人考虑的投资范围内。
(3)巴西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司法部门效率低下,执行环节薄弱,很难积极有效的维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权益。细致复杂如精密仪器的PE/VC合同从订立到执行都举步维艰,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想依靠法律途径解决都将是一个极其耗费精力和时间的过程,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成本更是难以估量。所幸的是,仲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问题,许多PE/VC组织已经将仲裁纳人其章程,巴西的相关管理部门也作出规定,所有根据证监会规例CVM391设立的基金,必须指定一个仲裁法庭作为其与投资组合公司解决潜在冲突的仲裁机构。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使经济和体制环境向着更适于PE/VC投资的方向发展,从而激发PE/VC投资对产业部门的巨大推动力,在过去的五年中,巴西政府采取了许多重要举措:①刺激IPOs市场复苏,鼓励由PE/VC提供风险融资的企业通过IPOs方式完成退出,培养股票市场成为有效的退出机制;②养老基金获准投资在PE/VC上的资本限额上升至20%,鼓励其成为巴西PE/VC产业主要的投资者;③不断降低利率,并使K期相对于短期的利率存在进一步下降的空间,增强本国PE/VC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减少信贷成本,从而刺激杠杆收购;④制定更为健全的PE/VC规章,以求能够更为有效的保护机构投资者和个人;⑤加强股市运行机制建设,促进上市公司的优胜劣汰,促进中小企业上市;⑥鼓励基础设施公私合作(PPP) 模式,并于2004年制定《公共与私营机构合作法》,这种模式是解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有效办法,有利于扩大基础设施、运输服务和安全设施等领域的融资机会;⑦新的破产法将力求减少各种审批程序的时间,以降低企业的机会成本、促进社会资本周转;⑧简化税务程序,狨轻公司的税务负担,一方面税务当局考虑将PE/VC投资机构视为封闭式基金征税,以降低风险投资投公司的税务负担,另一方面资本所得税从22 %降低至15 %,对外国投资者则全面器免;⑨完善各项法律法规的建设,创新法则旨在促进投资期望度较高的企业的产生和发展,新公司法增加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障。
从以上分析不难发现,中国的PE/VC发展状况和面临的主要障碍与巴西有很多相似之处。尽管中国发展PE/VC已有时日,并月涌现了一批成功案例,外资风险投资公司也看好中国的前景,纷纷涌人抢夺市场。但我们必须看到,中国的PE/VC投资很多时候是雷声大雨点小,失败的例子也比比皆是,究其原因,最根本的还在于中国也面临着类似巴西的体制问题,因此,同样作为经济高速增长的新兴经济体,巴西在完善其经济和体制环境以为PE/VC产业提供更大的支持方面所做出的一系列尝试和举措对中国也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