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风险常表现为风险纠纷事件。
对风险事件有各种说法,严格定义有以下几种:
1.骗仓。骗仓事件一般发生在经纪公司与其代理客户之间。经纪公司多以代理外盘期货交易为名,误导客户,收到客户外汇保证金和订单后,进行私下对冲,吃客户点子,使客户蒙受损失。当客户发现受骗后,外方老板卷款外逃。最为典型的是南京金中富期货经纪公司与其代理客户的纠纷。
2.逼仓。逼仓事件一般发生在多头投机和空头投机之间。多头投机者在持有某种商品的大量现货的同时,又大量收购同种期货合约,对期货和现货实行双重垄断控制。迫使空头投机者无法用现货交割,只能接受其较高要价买进平仓,遭受惨重损失。逼仓行为一般是信息畅通、背景特殊的机构大户所为。
3.爆仓。合约买卖双方无法平仓或交割一般称为爆仓。在多方投机主力逼仓的情况下,若空头投机者资金实力很强,继续抛售打压价格,便出现双方相持,使广大交易者难以平仓的局面。国债期货市场发生的“5-16"风波便是逼仓与爆仓的典型事件。交割纠纷是因空方合约量在交割期到来时,超过了现货市场可供量,没有交货能力而违约。1984年吉隆坡商品交易所因一个卖方无法交割椰子油现货,导致该所被迫停业一年多。
4.穿仓。穿仓事件是在赤字交易下产生的。在交易会员发生了账面亏损后,交易所若不及时收缴其追加保证金,反而允许其继续交易,就会使风险如雪球般滚大。持有合约越多,潜在亏损越大,在阶段结算时,就越有可能无力追加保证金。交易所为防止风险进一步蔓延,便强制其平仓(即为斩仓),斩仓对于该交易会员来说是不利的,但会员不得持异议。
5.串仓。串仓又名洗钱交易,目的是化公为私。
串仓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出市代表为本单位交易的同时,又为某些个体投资者代理交易,将所亏订单归本单位,所盈订单归个体投资者,从个体投资者那里分得好处。
另一种是甲乙两出市代表分别为国有单位(或本单位)投资者和个体(或私营)投资者代理交易,两人场下串通,让后者吃前者的点子,通过场上交易使前者账上资金合理合法地流入后者账户,然后共同分取后者的盈利。
6.逃仓。在交割期到来时,多方因亏损过大或遭受意外打击或相关现货市场陡变,无力或不愿交纳货款领取实物而违约。对此,交易所一般是将实物拍卖,没收其保证金并处以罚款,直到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止。
期货交易风险事件大多是违法违规操作所致,其主要原因在于:
1.一是道德沦丧,金钱至上;
2.二是未逐笔盯市,头寸控制不严;
3.三是不执行保证金制度,搞赤字交易;
4.四是意外事故,难以逆料.
要做到对期货交易风险事件加以有效控制和防范,一是要不断加强期货市场法制法规建设和监管力度,这是一项不可松懈的长期任务;二是要加以严肃处理,使风险事件的制造者再也没有能力和机会制造风险事件,使企图制造风险事件者望而生畏。对肇事者的处理无法可依、有法不依、处理过轻,是我国期货市场频繁发生风险事件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