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启动意向承销类会员 (信托公司类)参与承销业务市场评价工作,明确信托公司可以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当然,信托公司要想开展债券承销业务,首先要具备一些条件,获得债券承销资格,因此在交易商协会启动市场评价工作以后,许多信托公司积极申报,以期尽快参与这一新型业务。
债券承销是指投资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将债券销售到机构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手中,实现客户筹措资金的目的的行为或过程,包括代销、包销和联合承销等形式。本次交易商协会启动的评价工作主要是评价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目前主要包括短期融资券(短融,CP)、中期票据(中票,MTN)、中小企业集合票据(SMECN)、超级短期融资券(超短融,SCP)、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PPN)、资产支持票据(ABN)等类型。
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开展债券承销业务,无疑会增加信托公司的收入规模,因为这个市场规模很大,信托作为重要的金融机构完全有必要参与进来;同时信托公司参与债券承销也会进一步优化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队伍建设,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据统计,2016年各类金融机构共承销逾14.68万亿元债券,与2015年债券承销总额相比增长了27%,债券发行数量从2015年的14934只增至17542只。
在各类型金融机构中,2016年共有50家银行承揽了11651只债券,承销总金额达9.78万亿元。而93家券商则承揽了5356只债券,承销总金额达4.71万亿元。作为拥有超过20万亿元资产的68家信托公司,如果不能参与这么庞大的债券承销市场,这无论是对发债主体、信托公司还是银行间市场都是损失。
由于这次交易商协会评价信托公司承销的债券品种主要是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所以需要分析目前债券发行市场不同类型品种,进而可以明白信托公司进入这个市场以后的业务拓展方向。 2016年中国整体债券发行方面,国债发行9.1万亿元,金融债(包括国开行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普通债、商业银行次级债、商业银行资本混合债、资产支持证券、证券公司债券、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债)发行5.4万亿元,企业债 (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以及公司债、可转债、可分离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8.22万亿元。实际上,信托公司主要是在企业债发行市场参与竞争。而目前企业债承销业务上券商占主导,2016年券商承销公司债规模约为2.78万亿元,占总承销金额59%,目前券商债券承销费率通常在0.3%-1.5%不等,如果按照券商平均1%的费率计算,公司债承销大约能为整个行业贡献278亿元承销费,这也是信托公司开展债券承销业务可以切分的一块蛋糕。
信托开展债券承销业务具有很多天然的优势。首先,在监管方面,信托公司受银监会监管,与银行以及银行间交易市场同属一个监管体系,同业往来和沟通更为顺畅和便利。假以时日,信托公司在债券承销方面甚至比券商更有优势,进一步可以与银行看齐。其次,信托公司在非标业务上的资源积累可以迅速转化为债券承销能力。财富管理和资产管理业务互动,资产方和资金方无缝对接,这些优势合并起来,能够创造出比证券公司更为有利的承销条件。
要开展这项新型业务,信托公司还有多个步骤要走。第一步是要通过交易商协会的承销业务评价,取得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资格。协会评价标准主要包括机构资质及业务评价、市场评价和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评价,具体指标涵盖了净资产、信托资产、人员配备、业务能力、专业素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业务表现等多项指标。
再具体谈到债券承销业务流程,又涉及到多个步骤。通常第一步是项目初始开发,主要是寻找目标企业,与目标企业进行接触、访谈,了解企业基本情况,还要与企业签订保密协议。第二步是项目准备,包括对发行人资料和项目情况进行初步调查,根据目标企业状况制作企业发债建议书,向企业提交根据对发行人的调查结果撰写立项报告,报立项委员会审批,然后与发起人签订 《企业债券发行财务顾问协议》。第三步是发行材料制作,一般要包括中介机构协调和中介机构尽职调查,主承销商制作发行方案、募集说明书,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担保机构出具相关函件。第四步是发行方案审批,主要指发改委会签人民银行、证监会批准债券发行。最后是发行销售,进行债券发行推介,市场询价,最终确定发行利率,完成整个承销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