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资产规划方案
很多人都对遗产税的规划十分关心。其中一种遗产规划方式是将资产转移到信托中,一旦资产属于受托人之后,在委托人去世时通常就不会被征收任何税赋,因为资产的法定所有人没有改变。而且,如果委托人陷入财务困境,这些资产也会得到更好的保护,委托人的家人仍然可以从中受益,而不会面临资产被债权人扫荡一空。
另外一个优势是,在委托人去世时可以避开遗嘱认证(允许将资产分给家人的过程)的需要。遗嘱认证过程需要花费时间。在香港,即使委托人的财产非常简洁明了,也不太可能在9 个月内获得遗嘱认证。典型的香港投资者财产通常包括在不同国家投资的不同类型资产,这通常要花至少2年的时间才能完成遗嘱认证,而且成本可达到财产总价值的4% ~ 6%。使用信托,通过可以避免巨额收费和长时间的递延。
这样看来信托是很好的选择,但是,信托的劣势也是显而易见的。信托的设立涉及资产向受托人的转让,受托人必须完全信任他们。在有生之年,他们会拥有你的资产;然后,在受托人有一定自行决定权的情况下,根据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条款和受托人不时地表达出的其他愿望来管理这些资产。许多潜在的成立人都喜欢信托的潜在优势,但自然也会担心失去对资产的控制,任受托人的摆布。不过,委托人不可能真的避开信托这一方面。
将资产转让的另一种可替代方式是立遗嘱,遗嘱是在委托人去世时才生效。立遗嘱涉及到任命遗嘱执行人,在委托人去世后,遗嘱执行人将持有其资产,然后根据遗嘱条款将资产分配给继承人。因此,遗嘱执行人有点像受托人,而信托的受益人则像遗嘱继承人。
不管怎样,你都需要信任某个人,但在你能够监督和监控所选择的受托人的工作期间,将资产进行转让会更容易一些。你知道资产在哪里,可以将它们签字移交给受托人,而不是让遗嘱执行人去尝试找到这些资产。
将所有资产都纳入遗嘱中当然会得到一种安慰,让人感觉在有生之年所有资产都在其名下,但在去世时却会给家人留下问题。这些资产会被冻结,直至遗嘱得到认证,家人需要在最脆弱的时候去联系遗嘱执行人。因此,在离世之前将一切都安排妥当会更好。那么,有没有一种办法,可以让你信任这些受托人呢?答案是肯定的。
“鱼”与“熊掌”如何兼得
古语有云,鱼和熊掌不可兼得,但私人信托公司却可以让你既得到“鱼”又得到“熊掌”。
在传统信托中,资产是要被转让给一个专业信托公司,如XYZ信托有限公司。可替代的方法是创建一个自己的私人信托公司(PTC)。许多离岸辖区最近颁布了关于私人信托公司的具体立法,但这样的立法是一种干扰。不需要任何立法,只需要成立一家公司,将资产转让给它,然后宣布由它作为受托人持有这些资产。
组建一个担保有限公司非常重要,通过会员制而不是股东来串联所有权链。这样可以保障所有权的持续性,从而保障管理的持续性。担保公司有一个优势,就是允许会员身份在会员去世时到期,让剩余的会员继续执行工作。香港的大多数俱乐部都是担保有限公司性质的,会员没有可以转让的利益,会员资格在会员去世时到期,在其他情况下不得转让。作为担保有限公司构建的私人信托公司中的会员制与之类似。
重要的是要确保信托公司有足够的实质性内容,这样它及它所管理的信托都不会被攻击为是虚假的。正确设立一个信托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必须要有资产向第三方转移。公司必须是一个第三方,而且不建议成立人担任公司的唯一会员和董事。最好有专门从事信托管理的董事,他可以协助运营私人信托公司及它所管理的信托。
私人信托公司的会员可以被给予不同的表决权。例如,成立人可以持有带100票表决权的A 级会员资格。配偶可以持有带10票表决权的B级会员资格,3个孩子可以持有带1票表决权的C级会员资格。在成立人的有生之年,他拥有113票中的100票表决权,因此成立人拥有控制权。在成立人去世后,会员资格消失,留给配偶13票表决权中的10票,在配偶去世后,孩子们每人拥有1票表决权。另外一种安排是将B级会员资格授予一家专业的信托公司,该公司可以确保配偶在其有生之年享受到收益,同时保证资本得到保护,留给孩子们或孩子们的后代。其可能性是无穷无尽的。
不管是谁控制私人信托公司,都有义务遵守信托条款,这些条款规定了如何管理或分配资产以及谁将从中受益。
由于没有雇佣专业的信托人,因此节约了专业信托费用——尽管任何知识渊博的董事可能都需要类似规模的费用。
董事会可由自己和配偶或者一位可信任的朋友以及专业董事构成,这样可以拥有董事会的控制权以及会员级别上的投票权,从而具备在任何时候都可重组董事会的能力。简言之,尽管失去了资产的所有权,但是仍然保留着对持有资产的公司的控制权,还可以参与管理这些资产的日常运营,或者向任何你觉得合适的人分配任务。
在设立自己的私人信托公司时,将各种法律和实际问题考虑得过于简单是不对的,但是,它确实提供了另外一种可能性,对那些之前一直没有设立信托的人具有一定的吸引力,让你吃到那块蛋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