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追求诚信的股东”在业绩说明会上还指控飞马国际隐瞒主要竞争对手。黄江塑胶物流园构成直接竞争的主要是地处顺德市乐从镇的德富塑胶城和深圳的华南国际工业原料城。但据我所知东莞的樟木头和常平大京九二大塑胶市场都比黄江塑胶园大,为何招股书只字未提?对此当时与会的高管并没有做出正确回应。
出境根据招股书及年报披露,黄江塑胶物流园收益是飞马国际主要收益来源之一。2005年、2006年、2007年上半年销售毛利占总毛利比例分别为25.23%, 33.86%,28.72%,2007年度该园收入3700万元。如果按该网友提供的信息,0.15 *12*1290*20%=464.4万元,即使再加上仓库收入,该园年收入可能也不会超过1500万元,笔者怀疑这里每年虚增了2000万元左右的利润,而该公司IPO前后2006年及2007年利润总额分别只有4434万元、5109万元,这里有个情况要特别介绍:飞马国际截至2008年第1季末仍有5611万元预收款项,据2007年年报附注称预收款项主要为华南塑胶城商铺预收租金及预收客户的业务保证金和预收出口收入款。可有网友称这里面有部分可能是商铺、仓库出售款,而不是预收的租金。
除了物流园收入可疑外,该公司2006年起贸易执行业务从无到有,发展速度惊人,所谓“贸易执行业务”就是在国内、国际贸易中由专业物流服务商先行“形式买断”供应商产品,通过专业物流服务商自身的物流网络将货物配送到供应商指定的产品经销商或代理商所在地后,经销商、代理商按预先约定的采购数量付款提货的服务方式。“形式买断”是指物流服务商在贸易执行过程中,虽然“买断”供应商产品,但不承担跌价和库存等风险。遇有经销商或贸易商未按合同约定提货情形,产品供应商须按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回购原产品。
这些名词笔者是第一次学习,但依笔者理解,这种业务应当归属于提供劳务收入,可该公司对贸易执行收入的确认政策让人感到困惑。
已将贸易执行标的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执行对方,公司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执行标的实施控制,与贸易执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为确认贸易执行收入的实现。
笔者认为这是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标准,而贸易执业收入只能套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标准,该公司这块业务发展迅速,但增收不增利,该项业务毛利率非常低,不到2个百分点,笔者怀疑飞马国际这块业务实际是亏损的(见表4-2)。
表4-2 飞马国际贸易执行业务毛利率(单位:万元)
且飞马国际在确认贸易执行收入时怀疑夸大了收入规模,依笔者理解,这是提供劳务,不能按贸易标的金额确认收入,只能按实际从上下家收到的差额确认收入,既然是形式买断,就不可套用销售商品的确认模式,只能就其提供的物流等服务确认收入,不知笔者理解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