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首次持有上市法团5%或以上任何类别带有投票权的股份(香港上市法团可发行不带有投票权的股份)的个人及法团(该主体被界定为上市法团的大股东)必须披露相关信息:
(1)在该上市法团持有的带投票权的股份的权益及淡仓(空头头寸)。
(2)所持有上市法团的股本衍生工具,包括大股东持有、洁出或发行的股本衍生工具,以及大股东行使、转让或不行使该衍生工具.之下的权利,该权利可能导致股份会被交付于持有人或由持有人交付他人。
(3)下列有关大股东权益及淡仓的变动:
1)持股量的百分率数字上升或下降,导致大股东的权益跨越某个处于5%以上的百分率整数(例如,大股东的权益由6.8%增至7.1%,即跨越7%时需披露其权益变动)。
2)大股东持有需申报的权益,而该股份权益的性质有所改变(例如,行使期权)。
3)大股东持有需申报的权益,以及在披露期间持有或不再持有超过1%的淡仓(例如,大股东已持有某上市法团6.8%的股份权益,并持有1.9%的淡仓)。
4)大股东持有须申报的权益,而淡仓的百分率数字上升或下降,导致大股东的淡仓跨越了某个处于1%以上的百分率整数(例如,大股东已持有某上市法团6.8%的权益,而淡仓由1.9%增至2.1%)。
在规定的情形下,大股东也可以豁免申报其新的权益。也就是说,尽管大股东取得股份权益或不再持有股份权益,以及其权益的百分率水平因跨越某个百分率水平,但是在满足相应情形规定时,无须申报其新的权益,具体如下:①其权益的百分率水平相等于或低于其在“最后一次具报”时所申报的百分率水平;②其在“最后一次申报”时所申报的权益的百分率数字与其自那时起的所有时间内的权益的百分率水平之间的差别,少于有关的上市法团属同一类别的已发行股本的0.5%。
具体申报的时问为,大股东在知悉上述事件的当日起的3个营业日内。在购买股份时,大股东通常应在订立有关购买股份的合约后3个营业日内送交通知存档;售卖股份后,大股东通常需要在结算日(有关股份交付于买方当日)后3个营业日内送交通知存档。但是,《证券及期货条例》并未禁止该大股东在该3日内买卖有关上市发行人的股份。
以上只能扼要地说明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的相关规定,并无法详尽表述所有情形,因此,个别案例须视情形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