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股权质押是很多企业获取融资、降低企业资金成本的重要手段。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质权人在行使质押权时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股权质押的设立
股权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但最终质权人能否实现债权只订立质押合同还不够尚。下面我们通过案例来分析:
A向B借款400万元,以A所持有的甲有限公司40%的股权作为质押(B非该公司股东),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因A的原因并未办理质押登记。二人约定如未能按期还款,A则自愿将该40%的股权转让给B。现还款日到期,B作为质权人要求行使权利。
上面这个案例中的核心问题是股权质押的效力问题。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我国《物权法》第226条第1款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在该案例中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的,股权质押合同签订,但因出质人原因并未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导致案例中的股权质押并未有效设立。对于质权人来讲,这样的结果是非常不利的,面临着质权无法实现的风险。作为补救措施,在签订股权质押合同时,一定要规定违约条款。因为虽然质押权并未设立,但并不影响合同中质押担保条款的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质权人可以向出质人主张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其对质押权人造成的损失。
该案例中另外一个引人关注的问题即“二人约定如未能按期还款,A则自愿将该40%的股权转让给B”,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这种约定即通常所说的流质契约,为了防止质权人趁人之危、显失公平后果的发生,现代各国立法均严格禁止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受清偿前,质物所有权归属质权人的约定。我国《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故A与B关于如未能按期还款,A则自愿将该40%的股权转让给B的约定无效。当然,法律并不禁止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双方参照市场价格协商折价给质权人,实际上也是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方式之一。故A与B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可以约定将股权按市场价值折价偿还债务。
哪些证券不可以进行质押?限售股份是否可以进行质押?
不得接受以下几种股票作为标的股票:
(1)B股股票、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A股股票、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和股权激励限售股票;
(2)证券交易所实施特别处理的股票;
(3)连续停牌超过十个交易日的股票;
(4)近三个月价格涨幅偏离值超过200%的股票;
(5)新股上市不足十个交易日的股票;
(6)近半年被证监会调查,或者面临行政、刑事处罚的股票;
(7)公司规定的证券监控黑名单中的股票;
(8)法律法规限制的股票。
符合规定的限售股份也可以提交进行质押。
需要填写哪些业务表单?
(1)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申请表
(2)股票质押回购征信调查表
(3)股票质押回购客户最大交易额度申请表
(4)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申请书
(5)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
(6)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协议
(7)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委托单
标的证券的价格如何计算?
按照营业部提交交易申请的头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与20日均价孰低的价格作为标的证券的价格。
是否可提前/延期偿还融资?
客户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向公司申请提前购回,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公司申请延期购回。公司根据客户情况对客户的申请进行审批。
若《交易协议》中明确客户不允许提前购回的,则客户无权提前购回。若《交易协议》中明确允许客户提前购回的,客户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向公司申请并经其同意后,可提前购回。客户申请延期购回的,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申请并经其同意后,可延期购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