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知识详解
1、股票质押业务模式是怎样的?
2、需满足什么条件的客户方能参与此项业务?
1、开户资料齐全,账户规范且账户状态正常,交易结算资金已纳入第三方存管;
2、账户资产来源合法合规,且用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资产未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
3、账户内总资产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4、信誉良好,无重大违约记录;
5、具备较丰富的证券投资经验和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
6、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情形;
7、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3、办理此项业务客户的标的券如何处理?
标的券仍在客户账户中,只是处于被质押冻结状态。待购回后标的证券的质押状态被解除。
4、该项业务交易的主体是谁?
融入方:资金需求方
融出方:融出方可以为证券公司,或者为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托管机构结算模式)。融入方可以自行选择融出方。
5、资金多久到账?
T日进行初始交易,T+1日资金可用可取。不限制资金使用范围。
6、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1、初始交易向客户收取:
(1)佣金:初始交易金额*佣金费率。
(2)质押登记费:质押股数*1‰;若质押股数超过500万股,则500万股(含)的部分按照1‰收取,超过500万股的部分按照0.1‰收取。若客户提交质押的标的券数量为500万股,则须交纳质押登记费5000元,若客户提交质押的标的券数量为900万股,则须交纳质押登记费5000元+400元=5400元。
(3)经手费:初始交易每笔100元。
2、购回交易:
(1)佣金:购回金额*佣金费率。
(2)利息。
7、办理此项业务是否需要另外开通权限?需要临柜几次?
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客户需要单独开通权限并按照客户账户资产情况申请最大交易额度。客户申请开通上海的权限次日可用,深圳的权限当日可用。
办理权限开通临柜一次即可办理完成。若客户持有的标的券为上海市场的,还需权限开通后再次临柜办理交易申报。若客户持有的标的券为深圳市场的,则开通权限当日即可进行交易申报。
股权质押标的物的价值
(1)质押率
实务中,股权质押受质押率的影响,质押率实质就是一种折扣。例如,上市公司将市值1000万元的股票质押给金融机构,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必然小于1000万,也就是说融资打折了。质押率一般情况是3-6折。假设质押率为40%,1000万市值的股票质押出去,获得的贷款即1000*40%=400万。
(2)预警线、平仓线
公司股权质押设立后,债权人取得质权,也取得了在债务人按期未履行债务时,对质押股权具有优先受偿权。但是,在股权质押设立后标的物的价值减少怎么办?
股权的性质决定其价值容易上下波动。与不动产的价值不同,股权价值并非固定不变,股权的价值极易受市场的供求状况、市场利率的高低、股权质权的期限长短等因素的影响。特别在股票出质的情形下,股票的价值经常地处于变化之中,股权价值在短时间内会发生由波峰跌至波谷的极端情况。因而使得股权质押的担保力度较难把握。
可见,以股权进行质押,面临的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股权的价值和价格是经常变动的。如果股权的价值在质押期间急剧下降,至实现质权时,则可能会导致股权的价值无法清偿债权,质权人的利益会因而无法得到保障,导致质权人的利益受到更大的损失。现实中,上市公司为控制因股票价值波动带来的风险,会设立预警线和平仓线。
目前市场上通用的标准: 160%/140%和150%/130%。
假设质押时,股票价格是10元,质押率为40%,预警线为150%,平仓线为130%,那么:
预警价格=10*40%*150%=6元,即股票价格下跌40%
平仓价格=10*40%*130%=5.2元,即股票价格下跌48%
《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故当股价连续下跌接近预警线时,金融机构有权要求股东补仓;《担保法》第70条规定:质物有损害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故当达到平仓线时,而股东又没有办法补仓或还钱时,金融机构有权将所质押的股票在二级市场上抛售。
综上,股权质押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有自己的特殊性,但二者最重要的共同点就是在签订质押合同后应及时办理质押登记,确保自己权利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