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市场上大股东质押融资大部分是用于参与定增,主要是认购定增配套资金部分不一定,用途各种各样,定增占比还可以。目前大部分是用于上市公司股东的企业经营。
交易流程和规则
1、债券回购交易的流程如下:
(1)回购委托——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做回购交易。
(2)回购交易申报——根据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主机做交易申报,下达回购交易指令。回购交易指令必须申报证券账户,否则回购申报无效。
(3)交易系统前端检查——交易系统将融资回购交易申报中的融资金额和该证券账户的实时最大可融资额度进行比较,如果融资要求超过该证券账户实时最大可融资额度属于无效委托。
(4)交易撮合——交易所主机将有效的融资交易申报和融券交易申报撮合配对,回购交易达成,交易所主机相应成交金额实时扣减相应证券账户的最大融资额度。
(5)成交数据发送——T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回购交易成交数据和其他证券交易成交数据一并发送结算公司。
(6)标准券核算——结算公司每日日终以证券帐户为单位进行标准券核算,如果某证券帐户提交质押券折算成的标准券数量小于融资未到期余额,则为“标准券欠库” ,登记公司对相应参与人进行欠库扣款。(由于采取前端监控的方式,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参与人和投资者“欠库”的问题,只有标准券折算率调整才可能导致“标准券欠库”。)
(7)清算交收——结算公司以结算备付金账户为单位,将回购成交应收应付资金数据,与当日其他证券交易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证券公司经纪和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余额,并在T+1流程办理资金交收。
回购到期日,交易系统根据结算公司提供的当日回购到期的数据,为相关帐户增加相应可融资额度。融资方可以在可融资额度内进行新的融资回购,从而实现滚动融资;或者融资方可以申报将相关质押券转回原证券账户,并可在当日卖出,卖出的资金可用于偿还到期购回款。[1]
2、债券交易规则:
1、 现有的上海证券帐户可以交易新质押式回购。但原来已经做过回购登记的证券帐户,在撤销回购登记前,不能参加新质押式回购的交易。即非回购登记的证券账户可参加新质押式回购交易。深圳为现有的深圳证券帐户。
2、 自2006年5月8日起,上交所交易系统不再接受对证券账户进行回购登记的申报,但接受回购注销申报。
3、 上交所所有上市国债(包含新上市国债,不包含企业债)都可经入库申报后作为质押券,质押券将被换算成标准券用于新质押式回购交易。
深圳除了质押式国债回购外,还支持企业债回购交易。
4、 上海结算公司以证券账户为单位对投资者的回购融资额度进行总量核算,不同账户之间的标准券不可串用。质押债券与每笔融资回购交易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
深圳结算公司以证券公司为单位对投资者的回购融资额度进行总量核算,不同账户之间的标准券可串用。
5、 出入库申报不支持在集合竞价时间进行。
6、 上海t日买入的国债可在t日申报提交为质押券,并可用于t日回购融资。
深圳t日买入的国债可在t日申报提交为质押券,但不能用于t日回购融资。
7、 上海质押库内的质押券可以实现当日实时替换;多余的质押券可以实时申报转回原证券帐户,并进行现券交易。
深圳质押券可以申报转回原证券帐户,但转回的债券当日不能交易。
8、 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在可融资额度内进行新的融资回购,从而实现滚动融资;上海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申报将相关质押券转回原证券帐户,并可在当日卖出,卖出的资金可用于还到期购回款。
9、上交所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手,1手=1000元标准券。
申报数量必须为100手(10万资金)的整数倍,单笔数量不超过1万手(1000万资金);
回购价格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率,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
深交所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张=100元标准券。
申报数量必须为10张的整数倍(1000元),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不超过100万张(1亿元);
回购价格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率,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10、 已经提交质押债券的上海投资者不得进行指定交易变更。
11、 结算系统将在t日日终处理投资者通过交易系统申报的出入库指令。也就是说,交易系统日间回报成功的出入库申请是否能成功转出或转入质押库将在结算系统日终处理后才能确定。日间出入库成功的,结算系统日终处理时不一定成功。
12、 出库时的转出数量以元为单位,但必须是1000的整数倍。多出部分将被舍尾。如根据标准券余额计算可以转出1900元,由于舍尾只能转出1000元。出库申报的结果可以是部分成功部分失败。
13、国债质押期间的兑息直接发放给投资者的。质押期间的兑付,处理当日,系统首先检查兑付国债所涉出质证券账户有无欠库。若无欠库,则根据标准券余额、兑付国债的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可兑付国债数量,并予以兑付划付,且可兑付国债的划付出库优先于非兑付国债的出库。若有欠库,则全部暂不兑付。系统将该证券账户的国债兑付款以兑付权的形式保留在质押库内,并按最后一次该国债适用的折算率计算标准券,直至该国债兑付权兑付为止。
股票质押业务的三道风险防线
所以本文认为股票质押业务风险管理的核心是标的证券把控,质押率计算,以及预警线平仓线的设置此三道防线。
第一道防线:标的证券的选择。
标的证券的选择是股票质押业务的第一道防线,也是体现各家金融机构(出资方)“业务尺度”大小的表现之一。例如,同样是亏损股及ST,ST*的标的股票,有些银行绝不可做,有些可以每个标的具体分析,有些只要给出更高的成本条件即可,甚至在同一银行的不同分行其风控尺度皆有不同。
例如,某银行在标的证券方面明确规定,属于较为严格的风控要求。
第二道防线:质押率计算。
质押率高低最终影响最终的融资金额,是股票质押业务的第二道风险防线。开展股票质押业务的金融机构会设定较为严格的质押率计算标准,甚至会开发出质押率测算模型,只要一输入股票代码,就能自动计算出来其质押率水平。
一般而言,质押率的计算会综合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1)股票因子:包括市值因素,如以往所谓的“五四三”原则—主板五折、中小板四折、创业板三者;PE因素—PE值越高,质押率越低;波动率因素—如观察标的股票60日均线上涨的幅度,上涨幅度超过50%,则质押率越低
(2)流通/限售因子:限售股会在基础质押率基础上需再乘以0.8-0.95的因子
(3)融资因子:回购期限越长,质押率越低;集中度越高,质押率则越低
第三道防线:预警、平仓与处置
金融机构会根据标的股票的情况设置较为严格的预警线与平仓线,标配的情况是预警线150%、平仓线130%,当然还会根据标的股票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当触及预警线时券商会通知融资人及时补仓,以将其降到预警线以内。万一大股东因为各种条件未能补仓,券商则会在二级市场上处置股票,以保障融出方的资金安全。目前看来,大股东也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及市值管理能力以对应可能出现的补仓危机,上市公司控股/参股权,怎能说丢就丢!!
基于以上三大防线的安排,目前场内股票质押业务尚未出现大股东出现实质性违约以致于最终需二级市场处置股票的情况。所以说,在目前激烈的股票质押业务竞争中,各类银行几乎均瞄准了这块较低风险的业务,在被质押股票的标准选择、质押率、预警线平仓线的设置上不断放松,以更有利于抢得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