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质押设立后,债权人取得质权,也取得了在债务人按期未履行债务时,对质押股权具有优先受偿权。但是,在股权质押设立后,会出现哪些实务问题?
质押股权价值明显减少,对质权人有何影响?
股权的性质决定其价值容易上下波动。与不动产的价值不同,股权价值并非固定不变,股权的价值极易受公司状况和市场变化的影响;特别在股票出质的情形下,股票的价值经常地处于变化之中。甚至,股权价值在短时间内会发生由波峰跌至波谷甚至负价值的极端情况。股权价值明显减少会损害质权人的权益。股权价值明显减少造成质权人损失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方面,质权人的债权实现受到威胁。由于质权实现有赖于股权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时的价位,如果股权价值在质押期间明显下跌;届时如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且不具有偿还能力,而质押股权又因价值减少而不足以清偿债权。那么,质权人的债权实现将直接受到威胁。
另一方面,质权人可能对股权价值减少不知情,无法及时要求出质股东履行补救义务。即使股权价值波动,由于质权未能直接参与目标公司的决策和管理; 难以第一时间获得目标公司的内外部信息以及股权价值减少的消息。因此,也就无法及时要求出质股东提供补充担保或者提前清偿的补救义务。因此,作为质权人,在取得股权质权后,其应当首要防范的就是质押股权的价值减少。
当然,笔者认为,股权价值减少的范围应该广义化,既包括实际减少;也包括出质股东或者目标公司的行为导致股权价值可能减少或者损害质权人的权益。
损害质权人权益的行为或者事项有哪些?股权价值的影响因素有哪些?
既然质押股权价值明显减少将对质权人产生不利影响;那么,为了对股权价值有清楚的认识,也为了更好地保障质权人的权益,以及有利于防范机制的构建;是否应该将威胁质权人权益的原因或者因素全面概括和界定,出质股东、目标公司哪些行为或者事项会损害质权人的权益?
笔者认为应该全面概括和界定,对于影响股权价值的行为、事项及因素,具体从以下两个角度分析。从行为和事项角度,主要有下列两种情形:
(1) 导致股权价值实际已明显减少的行为或者事项。
质押股权设立后,在债权受清偿期限届满前,如果出质股东、目标公司的行为或者其他事项导致目标公司质押股权的价值已发生减少。例如,出质股东作为控股股东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目标公司的主要资产;或者目标公司聘请不具有任何管理经验的高管人员,导致质押股权价值已从出质时的每股价格1万元降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的5千元。那么股权价值实际减少,质权人的债权受偿明显受损。
(2) 导致股权价值可能会明显减少的行为或者事项。
虽然并无证据证明股权价值已减少,但是,出质股东、目标公司已实际做出足以损害股权价值的行为或者发生类似事项,可能会导致股权价值下跌。
例如,因出质股东拖欠其他债权人的借款,该质押股权被法院查封,或者目标公司陷入重大诉讼,可能被法院判令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由此将导致质押股权的价值明显减少。
从影响因素的角度,股权价值与目标公司的管理和所处产业有关,对于股权价值的影响因素,以是否可由目标公司控制进行划分,分为内部和外部因素,具体如下:
①、 内部因素,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目标公司的利润和剩余财产分配。
目标公司的管理(管理又包括战略管理、市场营销、经营管理等内容),目标公司处分重大资产;目标公司履行业务合同情况以及面临重大诉讼等与目标公司自身成长与管理有关的内部环节。
②、外部因素,包括原材料以及劳动力等成本涨跌、行业利润形势、国家产业政策等与目标公司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外部环节。
此外,对于内部因素,如果从主体而言,目标公司由股东、管理人员、劳动者等人员组成,股权价值也与这些组成主体相关;该类主体所实施的不当行为可能会导致目标公司利润减少的,需要监管和防范。因此,只有将影响因素有效防范,才能防止股权价值减少可能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