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空”,港人通称“沽空交易”。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港交所容许的“卖空”是指卖方并未拥有某一指定可作卖空的证券而合法地出售该证券,但卖方须先向他人借入证券方能出售该种证券,而在卖出证券后,卖方必须交付借来的证券或由他人代卖方借来证券,以完成交收。
根据香港联交所规定,只有被列人“可进行卖空的指定证券”,投资者才可进行沽(卖)空。港交所选取“可进行卖空的指定证券”,主要标准如下:
——在交易所买卖的股指产品相关指数的成分股;
——在期交所买卖的股指产品相关指数的成分股;
——在交易所买卖的股票期权的相关股票;
——在期交所买卖的股 票期货合约( 如期交所的规则、规例及程序所界定)的相关股票; .
——公众持股量的市值在连续60个交易日,期间该股份没有被暂停买卖;或不超过连续70个交易日,期间该股份没有被暂停买卖的时间不少于60个交易日,维持不少于10亿港元的股份;
——市值不少于10亿港元而且刚过去的12个月的总成交量对市值的百分比不少于40%的股份;
——盈富基金和董事会经与证监会咨询后通过的其他交易所买卖基金;
——所有纳入在试验计划下买卖的证券;
——在交易所 上市超过60个交易日,且公众持股量的市值在交易所上市当日开始的20个连续交易日不少于100亿港元及在该段时间内的总成交量不低于2亿港元的股份;
——所有在交易所买卖以单一股票为标的的结构性产品的相关股票。
联交所一般定期检查指定可沽(卖)空证券的名单,投资;者可于交易所网页查询(交易资料——证券市场可进行卖空的指定证券名单)。
香港的法规禁止任何人出售本身并不持有的股份,除非他在出售时拥有,或诚实并合理地相信自己拥有一项实时可行使而不附有条件的权利,将有关股份转归其个人名下(例如投资者拥有相关股份的期权、权证或可换股票据等,使他具有一项.即时可行使而不附有条件的权利来取得该股份)。
较普遍的做法是在下单沽(卖)空前,沽空者与持有股份的人士订立有效的股份借贷协定,并取得借出股份一方的确认,具备有足够数量的股份可供借用。投资者可要求经纪公司作出这项安排。但作为风险管理的措施之一,借出股份的经纪公司,一般要求客 户提供至少相等所借股份市值105%的抵押品。该借贷安排可确保投资者在沽(卖)空时,已取得法规要求的所沽(卖)空股份的权利,并能够于交收日(T+2) 完成交收。
在下单卖空时,投资者必须向经纪指明该盘是沽空盘,并确认已订立了股份借贷协定,以及提供文档保证借出股份一方已具备有足够数量的股份可供借用。投资者也可以在落沽(卖)空盘时,作出口头保证,表示该沽盘为沽空盘,以及已获得借人证券的证明,但须办理相关的手续。任何人如有未申报的沽空交易,即触犯刑法,最高可被罚款5万港元及处以1年监禁。
1994年1月,港交所正式推出受监管卖空试验计划,当时可作卖空的证券仅为17只。1999 年底,可作“卖空”的指定证券为182只,实际有“卖空”交易的证券数目为46只,全年“卖空”交易额约为640亿港元。2006年底,可进行“卖空”证券为365只,实际有卖空交易的证券数目为260只,全年“卖空”交易额为3840亿港元。2007年8月27日,港交所最新公布的“可进行卖空的指定证券”共有526只,除10多只交易所买卖基金外,其他基本上都是股票,包括在港间接挂牌交易的7只NASDAQ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