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国内艺术品拍卖市场一直有着“拍卖不保真”的霸王行规飞拍卖行对成交商品的真伪概不负责,消费者在拍到假货之后往往很难维权,只能自认倒霉。由此长期以来,这一行业“潜规则”也受到了社会各方的话病。
2005年12月,爱好书画的李先生参加了天津某拍卖公司组织的一场书画精品拍卖会。在拍卖过程中,李先生总共花费l3万多元竟得19幅书画作品,这些书画作品包括贾广健的《花鸟图》、《荷塘双鸭》,杜滋龄的《春雪融融机》何家英的《人物》,以及孙其峰、霍春阳等名家的作品。
在夺标后的欣赏品鉴中,李先生无意间发现自己拍得的几幅作品在细节上存在一定问题。于是,他逐一找到了这些作品的创作人及家属进行鉴别,结果让他大为震惊。原来,在其所购入的19幅画作中居然有“幅(总计价值103700元)画作疑似膺品。李先生遂与拍卖行进行了多次交涉,但拍卖行却以“拍卖不保真”、“巳事先向竟拍者告知风险”以及“创作人或家属鉴定存在弊端”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近年来,类似李先生这样因竞买人在拍卖中拍得假货而与拍卖行发生纠纷的案例时有发生,但最终维权成功的却是寥寥无几。据了解,与国外拍卖行相比,国内拍卖行对于拍品的鉴定和把关通常并不严谨,因而消费者买到腰品的几率着实不低。而部分业内人士更是直接爆料说:“一流拍卖行的拍品也可能存在30%左右的腰品,二流、三流拍卖行‘全军覆没’也不奇怪。”
明明是收了费用做买卖,为什么拍卖行却可以对成交商品的真伪概不负责?原来,在这一系列乱象的背后,拍卖公司都靠一道“不保真”的“免死金牌”撑腰:自1996年开始施行的《拍卖法》在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据此,几乎所有的拍卖公司都会在《竞买人登记表》或其他协议文件中做出类似“竞买人自行审视拍品,本公司所提供的拍品文字数据等仅供参考,对拍品真伪及其质量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免责声明。而一旦有了“免责条款”护驾,即使拍卖行因疏于管理甚至明知故犯地拍售膺品,成交后才发现瑕疵的竞拍人也很难维权,现实中的此类诉讼也多以消费者败诉告终。
在我国的艺术品拍卖交易活动中,拍卖人对拍品的瑕班担保责任明显弱于一般的买卖合同交易,而竞买人或买受人对拍品瑕疵的查验义务则明显重于一般的买卖合同交易。但在西方,拍卖行虽然同样不百分百“保真”,但会在艺术品征集、鉴定审核以及艺术品的来历及流传严格把关、逐一考证,而故意拍假、假拍也需承担严重的连带责任,因此很少出现腰品。
应该说,国内有关艺术品拍卖的法律及道德机制尚不成熟,而投资者规避风险的最好方式还是选择类似“苏富比”、“佳士得”这样口碑过硬的国际公司。这样的上市公司对拍品的把控一般非常严格,如竞拍者对拍品提出质疑,拍卖行在顾忌自身信誉及整体股价等因素的情况下一般会较为严谨地作出反馈,只要竞拍者能在一年之内举证拍品确系膺品的,就定会得到较为妥善的处理。当然,投资者自身也应充分了解艺术品交易特点,在拍卖前的预展中尽可能地多了解拍品,在竞拍过程中合理地预判凤险,作出理性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