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使投资人备案登记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一、登记内容天使投资人备案登记。
二、设定依据
《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08〕200号)第二十六条。
三、登记数量和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备案。
四、登记条件
(一)从事天使投资业务的个人进行备案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刑事违法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记录,无信用不良记录;
2.较强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个人资产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3.从事投资、企业管理或相关业务的从业经历和专业技能,具有天使投资的实际案例或者投资项目的来源渠道和社会资源;
4.下列单位之一的推荐意见,包括:深圳市金融顾问协会天使投资人俱乐部、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经我市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经我市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及其他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社团法人和事业法人单位。
(二)从事天使投资业务的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
2.具有专业的、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或者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的天使投资业务;
3.具有天使投资的实际案例或者投资项目的来源渠道;
4.下列单位之一的推荐意见,包括:深圳市金融顾问协会天使投资人俱乐部、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经我市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经我市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及其他具有公认专业水准和行业影响力的社团法人和事业法人单位。
五、申请材料
(一)从事天使投资业务的个人向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天使投资人(自然人)备案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其中主要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财产情况,简历特别是从事投资、企业管理或相关业务的从业经历和专业技能证明材料;
2.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符合条件推荐单位的推荐意见(原件1份)。
(二)从事天使投资业务的机构向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天使投资人(法人)备案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其中主要包括:公司基本信息,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情况,
从事投资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2.公司章程等规范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4.公司委托其他专业投资管理公司的委托协议(如有)(复印件1份,验原件);5.从事过天使投资的实际案例或者具有投资项目的来源渠道的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6.符合条件推荐单位的推荐意见(原件1份)。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业务综合系统网站(http://stias.szsti.net)在线填报《天使投资人(自然人)备案登记申请表》和《天使投资人(法人)备案登记申请表》,并可以在深圳科技信息网(http://www.szsti.net)上免费下载。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法律依据:《印发关于落实高新技术产业措施33条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8〕121号)。
八、登记决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法律依据:《印发关于落实高新技术产业措施33条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登记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在受理申请后,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备案的决定,对审查同意备案的,签发《已予备案登记通知书》;对审查不同意备案的,签发《不予备案登记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已予备案登记通知书》。
十、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已予备案通知书》,无有效期限。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备案登记的天使投资人,其进行天使投资时,可以获得有关政府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配投参股的间接支持,具体办法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法律依据:《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十三、收费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