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为吸引境内外创业风险资本,推动技术转移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我省创业风险投资发展,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提出本意见。
第一条创业风险投资是指向科技创业企业提供股权资本,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创业风险投资对高新技术走向市场、实现产业化,推动产业、产品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大力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事业,通过“政府资金引导,市场化运作,专家管理”的运作机制,促进企业、金融机构、个人和境内外投资机构等各类投资者积极从事创业风险投资和科技创业活动,建立和完善创业风险投资体系,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三条鼓励境内外机构、企业和个人在山西建立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包括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设立的机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创业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和境内外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在山西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四条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并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均可享受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于未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政府支持的科技计划及产业化项目的资金,累计超过其投资总额的60%的,可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境外和省外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在我省进行高新技术项目投资,但尚未在我省设立机构的,其项目也可比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山西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设立山西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该基金首期为8亿元人民币,通过与国内外具有优良管理能力和投资能力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共同出资设立专业或区域性子基金,对科技创业项目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直接投资。山西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参与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子基金的投资比例将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的40%。
鼓励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开发区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山西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积极引导和参与共同发起设立市级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
第七条设立山西省创业风险投资补偿资金。创业风险投资补偿资金由省财政专项资金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自愿缴纳的风险准备金组成。
凡按投资额缴纳一定比例风险准备金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在所投资项目失败发生全额损失或所投资企业破产清算时,经认定可从创业风险投资补偿资金中按照不低于所缴纳准备金的数额给予补偿。
补偿资金也可用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贷款贴息和风险补贴。
第八条创业风险投资通过股权等方式,积极支持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和个人进行高科技创业活动。凡获得创业风险投资支持的创业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省各有关部门应优先列入我省的各类计划项目予以支持。
第九条鼓励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的高技术项目和初创期的科技创业企业。对投资我省种子期的高技术项目和初创期的科技创业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创业风险投资补偿资金将给予一定的风险补贴。
第十条创业风险投资可通过企业并购、股权回购和上市等方式撤出变现。国有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及其在其他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股份资金撤出须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备案。鼓励境内外创业风险资金撤出后继续投资。
第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第十二条建立创业风险投资业绩激励机制。允许外商独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中外合作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依据国际惯例制定内部收益分配机制和奖励机制。在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收益分配中,属于政府引导资金的部分可以让利于其他境内外资金。
第十三条鼓励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吸引专业人才,实现创业风险投资专家管理。对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聘用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有3年以上创业风险投资经验的管理人员,可依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人才引进。鼓励省内外有丰富经验和良好业绩的创业风险投资专家在我省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就职,其任职可不受国家有关退休年龄的限制。为我省创业风险投资事业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省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充分发挥山西省创业风险投资协会的作用,协助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开展工作;开展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的制定工作,建立自律机制;开展信息交流,促进业务联系和合作;培训高素质的创业风险投资专业人才。
第十五条山西省发展与改革行政部门、科技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意见由省发展与改革行政部门和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