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津地税所[2008]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中的自然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市局与市国税局联合下发的津地税所[2007]17号文件已做规定。对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参与执行业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有其取得所得的税收问题,经研究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对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参与执行业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在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补充通知与津地税所[2007]17号一并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8年1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