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7]17号
各区县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市地放税务局直属局,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投资者除自然人合伙人外还允许法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合伙人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税政问题,经研究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规定,合伙企业实行先分后税,其产生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对合伙企业中的自然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个人所得税法列举的“个人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依5%-35%税率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仍按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以法人合伙人名义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国家出台新的税收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7年10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