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进一步改革的建议
(1)征税模式最终走向综合征收,确保所有收入来源按照同样标准纳税,同等对待资本与劳动所得。
(2)尽快推出以家庭为纳税主体的税制,充分考虑不同家庭收入结构、负担情况的差异,夫妻间的抵扣可以调剂,贯彻“量能纳税”的公平原则。将征求意见稿中赡养老人部分修改为“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可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鼓励社会养老敬老,缓解小规模家庭的赡养负担。
(3)参照美国个税制度,设立综合扣除或者标准扣除,解决部分人群难以充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导致负担加重的问题。综合扣除的标准可以设定为两项专项扣除相加的余额,如2000元/月,保证每个人至少可享受相当于两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抵扣,但是综合扣除与专项扣除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种。美国2018年度个人单独申报的标准扣除由6350美元提高到12000美元,但取消了宽免额4050美元,实际扣除额从10400美元提高至12000美元,提高幅度为15%;夫妻联合申报由13000美元提高到24000美元,户主申报由9550美元提高到18000美元,执行期限到2025年底,可选择标准扣除或者分项扣除。
(4)房贷利息、赡养老人的标准扣除与房租一样,均体现地区差异,设立不同级别城市的扣除标准,适度提高一线城市房贷利息抵扣标准。
(5)允许房贷利息和大病医疗可以跨年抵扣,但规定结转年限比如三年或者五年,类似企业在缴纳所得税面临亏损时的处理。
(6)明确基本扣除额和专项附加扣除额的具体调整方式、调整时机和监测指标。财政、税务部门应当根据当前实际缴纳个税的人群和收入区间分布、居民收入分布、物价上涨情况、居民诉求等综合测算和考虑,并决定是否定期调整,是否有调整机制,并且公布相关依据。
(7)尽快明确奖金的计税方式,确定是否适用原有的优惠计算方式,避免金融、咨询服务等奖金占比较高的知识密集型行业因适用税率上升而大幅加税。
(8)明确个税开征的目的,以筹集收入还是调节公平为主。如果是筹集收入,应该尽可能缩小抵扣范围;如果是以调节公平为主,应该提高抵扣范围,但是却引发纳税人群数量过少的问题,纳税人群过少的税种难以实现均贫富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