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存在的问题
此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完善了个税制度,但仍存在一系列问题待解决。
(1)从分类走向综合与分类征收的模式是一大进步,但距离综合征收仍有距离,导致资本与劳动所得分别适用不同税率。修订后的综合征收对象主要是四大类劳动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为45%,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资本性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导致“劳动重税、资本轻税”,不利于调节公平分配。尤其是对于依靠科研成果、企业家精神获得的高薪也适用最高的边际税率,可能影响该部分人群的创新创业积极性,不利于鼓励创新。
(2)修订后的个税制度虽然考虑了家庭的因素,但仍以个人而非家庭为纳税主体,未能反映不同家庭收入结构、负担情况的差异。修订后的个税制度考虑了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等家庭因素,但每个家庭的差异较大。比如,家庭的收入构成不同,家庭中就业人员数量及家庭成员的收入有差异,丈夫有工作或者高收入适用较高税率,妻子无工作或者低收入但却不能抵扣。有的家庭赡养更多老人,负担明显更重,但是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导致不公平地对待赡养更多老人的人群。
(3)征求意见稿的专项附加扣除是分项扣除,缺乏综合扣除,但部分人群因为处于特定年龄阶段并不能充分享受,而导致负担加重。比如,刚毕业工作不久的大学生,生活压力和经济方面的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但是六大类扣除中基本上只存在租房一项,有限的扣除并不能缓解其在一线城市生活的压力与负担。
(4)征求意见稿的专项附加扣除基本是定额标准扣除,仅有房租一项体现地区差异。实际上不同地区的教育、房贷利息、赡养成本均不一样,标准定额扣除简化了程序,提高了效率但却有损公平。比如房贷利息抵扣按照1000元/月的标准,对于一线城市相对偏低,对于偏远县城则较为充裕。
(5)征求意见稿的专项附加扣除规定当年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但是房贷利息和大病医疗却极可能成为中低收入者的重大负担。规定全部项目不能扣除,并未考虑到医疗和住房支出在当前社会中对居民消费的挤出,降低其生活质量。
(6)未明确基本扣除额和专项附加扣除额的调整方式、调整时机和测算依据。虽然财政部副部长提出个税的起征点(基本扣除额)会根据物价等形势调整,专项附加扣除征求意见稿提出“根据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但什么时候需要调整、怎样调整、调整到何种程度是合适的,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7)工资薪金的不同构成尤其是奖金与固薪的不同比例影响个税纳税额,但新制度下奖金的计税方式仍未明确,是否仍适用原制度下的优惠计算方式,对于依靠智力和提成制的行业如金融、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行业的影响较大。
(8)我国个税开征的目的始终不明晰,个税应该是富人税还是国民税未明确。导致政府、社会对个税讨论的重点与改革的方向常常偏离整体税制设计的考量,将更大的精力用于可直接观察到的基本扣除额上,过多地纠结于起征点定为5000元、6000元、8000元还是10000元。提高基本扣除额将在多大程度上降低纳税人群数量,个税的目的是提高财政收入和居民纳税意识,还是调节公平分配,这些基本问题需要得到解决。不同的目的决定不同的税制设计,决定是上调还是下调基本扣除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