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报请深圳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证券服务机构。
登记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采取有限责任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股份仅限于经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认购。
首批股东由9家组成,分别是工商银行深圳信托投资公司、农业银行深圳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银行深圳信托投资公司、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深圳特区发展财务公司、有色金属深圳财务有限公司。每家股东首批认购30万元股份,并规定今后增资由上述机构等额认购。
根据人民银行批准,证券登记公司成立的宗旨是:为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准确、高效的服务,为政府和主管机关提供管理服务,保障国家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服务中行使职能,实现宗旨,是登记公司作为一个企业法人的特色。
为实现以上宗旨,经人民银行批准,登记公司可从事下列业务:
经批准公开发行及非公开发行的证券登记;上市及未上市记名证券的转让登记;代理有价证券的保管;代理有价证券的还本付息或分红派息;与证券有关的咨询业务;与上述业务有关的附带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事实上,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成立后,对深圳证券市场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配合证券交易所逐渐完善交收过户制度,大大加快了证券的流通性,扩大了市场交易量,提高了市场运作效率;
(2)股票转让过户和红利、股息派发以划帐的形式在登记公司集中管理下进行,使股票私下交易自生自灭;
(3)统一印制和保管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避免了假证券的出现,维护了证券的安全;
(4)提供准确、完整和迅速查找核对的股份登记体系,为政府决策及市场监管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特别是在股份登记上为政府部门考核企业股份构成、保护国有股份的安全、防止个人大户操纵市场等方面创造了条件;
(5)完善了证券市场运作体系,扩大了深圳证券市场在海内外的影响,增强了海内外投资者进入深圳证券市场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