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的同时,也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新要求。国家统计局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调查显示,去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为31.63万亿元,比上年增长8.5%,网络零售规模全球第一。但由于法律支撑和传统征管能力不足,对电子商务平均征税率不到0.03%。电子商务领域不开发票、甚至没有税务登记的情况比较突出。在电子商务以互联网思维重塑传统产业的过程中,互联网的基因深深烙印在电子商务的方方面面,从经营模式、管理模式、资金流转等方面都体现出鲜明的互联网思维特点。税收征管如果与互联网思维完全脱节,必然难以满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需要。
由于电子商务模糊了地理界限,税收管辖权的界定便成了一个大问题。这要求税收征管先从立法和操作两个层面明确电子商务应税行为的税收管辖权。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交易信息隐藏在庞大的互联网数据中,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不对称,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税收征管盲区。因此,电子商务的发展,客观上要求税务机关加强大数据平台建设,形成强大的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分析能力。
毫无疑问,应对多变的电子商务的新需求是税收征管改革的努力方向,这至少有建立适应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管理方式、推行电子发票提高纳税人获取发票的意愿、强化跨地区税收管理协同三个方面。
在电子商务虚拟经营的模式下,电子商务纳税主体“无照”经营的现象比较普遍,中小电子商务纳税主体尤为突出,传统的税务登记机制在电子商务管理中难以落地,这就要求建立适应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管理方式。鉴于大量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缺乏主动开具发票的内在动力和外在约束,大量个人消费者获取发票的意愿不强的现实,为了使电子发票能发挥出“以票控税”的效能,必须推行电子发票,提高纳税人获取发票的意愿。如果让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向全国各地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电子商务数据,可操作性不强,属地征管模式在电子商务征管中遇到了难题,必须强化跨地区的税收管理协同。
基于电子商务的特点,笔者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其一,以分类登记、电子发票为核心优化日常征管,建立分类电子税务登记管理制度。
建议由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登记地税务机关负责税收征管工作;对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身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非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采取类似线下零星小额税款委托代征模式,委托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零星小额税款代征,并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在税务机关属地管理;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由经营地税务机关负责税收征管。同时,推行电子发票,强化“以票控税”效力。对B-C电子商务企业,全面推行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对B-B企业,试点推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对有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实现电子发票开具与企业内部MIS、ERP或财务管理系统有机融合,打通与税务机关的数据自动传递通道;对于电商平台,电子发票开具系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共建,并及时将开具信息传递到税务部门。
其二,以数据统筹、平台整合为支撑,提升征管能力。
由总局建立统一数据处理平台,按照标准格式接收各省电商平台数据,清分至各省税务机关统一数据处理,以便进行增值利用;健全电子商务平台数据采集工作机制,细化和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向税务部门报送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相关的信息;参考国际的成功做法,加强与银行、网联、支付宝及微信等第三方平台的合作,通过资金流、物流等第三方信息监控,验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报送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以及真实性,实现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税收征管水平监控。
其三,以风险特征、专业化管理为基础加强风险监控,建立专业风险识别机构对电商生产经营行为所形成的海量涉税数据开展专业分析识别、等级排序、任务推送以及收集反馈信息、完成改进识别指标等工作。针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不同,打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等风险特征库,精准识别税收风险,强化税源监控。
其四,以信用管理为导向,推进征管与国民经济深度融合。通过运用包括从电子商务平台获取的数据在内的海量数据,可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纳税信用评分,并将评分依法或依授权提供给电子商务平台。另外,税务机关还可通过统筹涉税数据,发掘数据的价值,实现征纳双方及相关第三方的多方共赢。如在小微企业向银行贷款时以纳税信用为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