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17日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对李某、刘某网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减肥产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依法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杭州互联网法院当日正式立案受理。该案系中国首例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称,2016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李某在家中通过网站多次以低价大量购入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的“减肥胶囊”。后李某与刘某一同将所购散装“减肥胶囊”自行灌装并加贴标签,通过网络交易加价向不特定消费者出售上述胶囊,销售额共计56269.5元(人民币,下同)。经鉴定,涉案胶囊中含有西布曲明、酚酞,均为在食品中禁止添加的成分。
起诉人认为,被告销售含有西布曲明、酚酞等非法添加物质的“三无”减肥胶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相关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起诉人已于2019年3月23日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故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刘某共同支付所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562695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提示含违禁成分西布曲明、酚酞存在的危害。
杭州互联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处理首例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中,如何界定互联网公益诉讼范围,明晰起诉人诉讼资格,确立被告责任承担方式,进而建立起公益诉讼中对不特定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体系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