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回购新规对今后业务发展有什么影响?
一、融资门槛提高
融入方限制:不得为金融机构或者从事贷款、私募证券投资或私募股权投资、个人借贷等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前述机构发行的产品。
交易金额限制:融入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此后每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
特殊股份的要求:质押股票为国有股或金融股的,证券公司应当核查融入方是否已按相关规定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
黑名单制度:融入方存在未按照业务协议约定赎回,且经催缴超过90个自然日仍未能购回的行为;融入方存在未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使用融入资金且未按照业务协议约定期限改正的行为;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规定的其他应当记入黑名单的行为。
二、风控指标增强
质押率与整体质押比例上限: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新增业务不得导致标的股票全市场(场内+场外)质押比例超过50%。
质押率差异化管理:对同一质押股票质押率进行差异化管理。以有限售条件股票作为质押股票的,原则上质押率应当低于同等条件下无限售条件股票的质押率;交易期限较长的质押股票,原则上质押率应当低于同等条件下交易期限较短的质押股票的质押率。
个股集中度:单一证券公司对单只个股的累计质押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总股本的30%;单一集合资管计划或定向资管客户对单只个股的累计质押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总股本的15%。
标的股票准入门槛:证券公司应当审慎评估质押该股票的风险:
(一)质押股票所属上市公司上一年度亏损且本年度仍无法确定能否扭亏;
(二)质押股票近期涨幅或市盈率较高;
(三)质押股票的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与其作为融资融券担保物的比例合计较高;
(四)质押股票对应的上市公司存在退市风险;
(五)质押股票对应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实际控制人 正在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
(六)证券公司认为存在风险较大的其他情形。
三、资金用途规范
限定资金用途: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下列用途:
(一)投资于被列入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或者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
(二)进行新股申购;
(三)通过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买入上市交易的股票;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
建立专用账户:客户的融入资金存放于其在证券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资金跟踪制度:客户提供资金用途证明;证券公司核对专用账户信息及用途证明等,对于违规使用,要求改正,限期不改的可要求提前购回。
四、尽调机制强化
落实尽职调查制度:
(一)建立健全融入方尽职调查制度,对参与尽职调查人员和方式应当集中统一管理,应当成立尽职调查小组,调查小组至少安排两名人员,并指定调查小组负责人;
(二)尽职调查应明确资质审查标准和信用评估指标,并在尽职调查报告给出明确的整体结论意见。
建立绩效问责机制:建立与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挂钩的绩效考核,以及责任追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