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简单的概念:
定义: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融入方: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入方资质审查制度,对融入方进行尽职调查,审查内容包括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证券公司应当向融入方全面介绍股票质押回购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融入方签署《风险揭示书》。
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
质权人:①融出方是证券公司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权人登记为证券公司;②融出方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③融出方是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或管理人。
标的股票: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上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股票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不超过3年。
标的证券权益处理:①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送】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②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买】的股东权益,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融入方自行行使,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
申报类型:股票质押回购的申报类型包括初始交易申报、购回交易申报、补充质押申报、部分解除质押申报、终止购回申报、违约处置申报。
初始交易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将所持标的证券质押,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交易申报。
购回交易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返还资金、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包括到期购回申报、提前购回申报和延期购回申报。
补充质押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补充提交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部分解除质押申报是指融出方解除部分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违约处置申报是指发生约定情形需处置质押标的证券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向上交所提交违约处置申报,该笔交易进入违约处置程序。
终止购回申报是指不再进行购回交易时,融出方按约定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风险管理-质押率:证券公司应当依据标的证券资质、融入方资信、回购期限、第三方担保等因素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的质押率上限。质押率是指初始交易金额与质押标的证券市值的比率。(以有限售条件股份作为标的证券的,质押率的确定应根据该上市公司的各项风险因素全面认定并原则上低于同等条件下无限售条件股份的质押率。以有限售条件股份作为标的证券的,解除限售日应当早于回购到期日。)
盯市制度:证券公司应当对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易及相应的补充质押、部分解除质押进行合并管理,健全盯市机制,有效监控标的证券的市场风险。
履约保障比例:是指初始交易与对应的补充质押,在扣除部分解除质押后的标的证券及孳息市值与融入方应付金额的比值。
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要求融入方采取相应的措施。《业务协议》可以约定的措施包括:(一)提前购回;(二)补充质押标的证券;(三)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