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月30日发布征求意见稿开始,短短1个月时间内,证监会、上交所收到数百份各类意见建议。其焦点包括发行上市条件的包容性、市场化定价的有效性、上市初期必要的流动性等方面,尤其对于股份减持制度、保荐机构持续督导、退市制度以及是否引入T+0交易机制、如何提高证券违法行为成本等,来自市场一线的意见与建议得到了监管层的高度关注,引起法律机构、媒体舆论的热烈讨论。
上交所对于科创板相关业务规则,主要做了四大方面的优化修正。包括进一步明确红筹企业上市标准、优化股份减持制度、进一步明确信息披露审核内容和要求、进一步合理界定持续督导职责边界。
要点一:首次发布4份配套业务指引
本次正式规则修订发布的同时,上交所也先期公布了4份配套条款及业务指引,包括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股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引、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等。对此,上交所方面称,后续还将尽快发布科创板股票上市审核问答、企业上市推荐指引、发行承销业务指引、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细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通知等配套细则和指引。
明确告知风险:公司可能持续亏损
在本次先期公布的4份指引中,已凸显不少与A股其他版块股票交易、风险揭示的不同之处。首先,由于科创板上市企业的独特性,监管部门要求券商在开展经纪业务时,应当制定《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应明确告知投资者,科创板企业研发投入规模大、盈利周期长、技术迭代快、风险较高;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可能尚未盈利,可能有累计未弥补亏损,可能在上市后仍无法盈利、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科创板新股发行全部采用询价定价方式,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
此外,要求投资者亲笔签字的《风险揭示书》,应当以醒目的文字载明以下内容——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即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在收盘集合竞价结束后,上交所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顺序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撮合,并以当日收盘价成交的交易方式。据介绍,每个交易日的15:05至15:30为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时间。
若收盘价高于收盘定价买入申报指令的限价,则该笔买入申报无效;若收盘价低于收盘定价卖出申报指令的限价,则该笔卖出申报无效。通过收盘定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 200 股,且不超过100万股。卖出时,余额不足2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保荐机构义务更明确
此外,在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环节,上交所对保荐机构也作出严格规定。
需要严格披露的内容包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发行人为红筹企业的,保荐人应当说明发行人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特别披露事项、重大交易决策程序等是否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保荐人应当说明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包括持续督导事项、持续督导期限、持续督导计划等内容。
同时,保荐人应当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发表明确的推荐结论,并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要点二:维持“50万元门槛”和“T+1”不变
记者注意到,此次正式发布的科创板相关规则与业务指引,对于在征求意见阶段市场关注较高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及“是否可实行T+0交易机制”等,作出了专门解释。
从征求意见情况来看,大多数投资者对目前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表示认可,也有部分投资者认为投资者门槛过高或过低。事实上,从数据测算来看,50万资产门槛和2年证券交易经验的适当性要求是比较合适的。现有A股市场符合该条件的个人投资者约300万人,加上机构投资者,交易占比超过70%,总体上看,兼顾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科创板市场的流动性。
上交所指出,这一制度安排,并不是为了把部分投资者拦在科创板大门之外。实际上,某些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募基金等产品参与科创板。为此,上交所将积极推动基金公司发行一批主要投资科创板的公募基金产品。
经向监管机构了解,现有可投资A股的公募基金均可投资科创板股票,前期发行的6只战略配售基金也可以参与科创板股票的战略配售。也就是说,对于暂时不满足直接参与科创板交易的投资者来说,这一安排可以更好地防控科创板上市公司相对更高的投资风险及不确定性。
另外,在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少投资者建议引入T+0交易机制。实际上,T+0交易机制在A股市场并不是新鲜事物。上交所成立初期曾实施过T+0交易机制,但最终因为市场条件不成熟,转而采取T+1交易制度。国内对实施T+0交易机制一直有呼声,但是也存在不同意见。最终经综合评估,按照稳妥起步、循序渐进的原则,在本次发布的业务规则中未将T+0交易机制纳入。
要点三:企业上市门槛“更包容”
发行人申请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对于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指出,发行人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五套标准”中的一套。证券时报记者梳理发现,对于预计市值、营业收入、净利润、累计研发投入等的要求基本未变,唯独修订删除了“获得知名投资机构一定金额的投资”这一项。此外,对于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新药”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修订为需要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正式规则对于暂未在国外上市的红筹企业的市值、财务标准等做了下调安排。
《上市规则》明确指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具体地说,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需满足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或者满足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的条件。
由此看来,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正式规则,在严格各方权利义务、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等的基础上,对科技创新企业的上市体现出更大的包容度。
要点四:相关股东解禁期缩短
1月30日发布的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即必须承诺36个月不减持。
本次正式发布将其调整为,上市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由3年调整为1年,期满后每年可以减持25%的首发前股份。
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未盈利公司股东的减持,规定为,公司上市没有达到5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如果尚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特定股东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
本次发布,优化了原有规定,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减持作出梯度安排。具体来说,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此外,正式规则指出,为建立更加合理的股份减持制度,明确特定股东可以通过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首发前股份,具体事项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目前,科创板的规则已经正式发布了,很多人并不想看文绉绉的官方文件,只想看市场解读,因为里面会有解读,所以很多散户都在问,到底散户在科创板该怎么去交易呢?有什么交易规则呢?这里来给大家说说吧。
规则一:投资门槛不变,不符合者可转道公募基金参与
50万的资金门槛、2年证券投资经验,这样的投资者门槛到底是高了还是低了,在征求意见阶段市场对此争议不断。
上交所强调称,实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并不是将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拦在科创板大门之外,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募基金等产品参与科创板。
经向监管机构了解,现有可投资A股的公募基金均可投资科创板股票,前期发行的6只战略配售基金也可以参与科创板股票的战略配售。
规则二:实施T+1不变,可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根据制度安排,科创板企业上市首日(包括IPO上市首日和增发的上市首日)之后的前五个交易日不设置涨跌停板,从第六日起将涨跌幅限制放宽至20%。
是否放开T+0、取消股票涨跌停限制;在不实行“T+0”的情况下,股票上市前五个交易日不设置涨跌幅,是否会出现暴涨暴跌的情况。实际上,T+0交易机制在A股市场并不是新鲜事物。上交所成立初期曾实施过T+0交易机制,但最终因为市场条件不成熟,转而采取T+1交易制度。
规则三:科创板引入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为了满足股票投资者在竞价撮合时段之外以确定性价格成交的交易需求,也有利于减少被动跟踪收盘价的大额交易对盘中交易价格的冲击,科创板引入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是指在收盘集合竞价结束后, 上交所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顺序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撮合,并以当日收盘价成交的交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