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型操纵是指通过散发、传播错误或虚假的消息来误导市场参与者,或者利用内幕信息采取相应的交易行为,从而改变公司股价。Vila(1989)同时举了一个例子说明信息操纵,在这个例子中,操纵者先卖空股票,然后散布虚假信息,最后在低价位上买回股票平仓。Benabou和Laroque(1992)分析了一个基于“声誉”模型的信息型操纵股价获利的可能性。如果某人对于某只股票拥有私人信息(称其为内幕人),那么他的言论将会被投资者视为可信。正是基于这一声誉,内幕人可能通过发布误导信息并进行对自己有利的相应交易操纵股价获利。当然,当内幕人所发布的信息与事后自然所处的真实状态不符时,他的声誉会有所下降,但整个声誉的变动不是直线下降直至第一次市场操纵后永远为零,而是一个渐进的、不断上下往复运动的过程。
在我国,由于证券市场监管还不完善,这种情况尤其多见。对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在1993年10月至1998年8月期间发生的60个违规违纪处分决定进行统计分析后,发现在证券发行市场中69.2%的违法行为是发行人实施的,其中以信息型操纵表现出来的违法犯罪占92.3%。而在证券交易市场上的违法犯罪占犯罪总数的78.3%,其中证券经营者和投资者犯罪占犯罪总数的83%。表现形式如下。
一是利润操纵:为实现发行股票上市的目的,由证券商进行所谓的包装,通过对每股收益的预测的操纵来提高新股的发行价,或采取各种形式来提高近三年的利润水平,如出售土地、剥离不良资产;或者股份公司在上市文件中发布虚假信息,作误导性陈述,故意隐瞒重大问题;或者大股东虚假出资;结果使市盈率预测与现实盈利相差太远,引起股价大起大落。
二是报表信息操纵:信息披露不完全,对于重大事项披露不及时,支持配合机构对公司的股票进行炒作,并从中获利。
三是分红信息操纵:通常是庄家根据自己的需要,向上市公司建议分配方案及何时公布报表,相互达成共识及有关条件后,庄家开始炒作该股票。
四是分配方案的操纵:采用年终利润暂缓分配,或以送配股为主(国际惯例是分红以现金为主),并通过变动已经向公众披露的董事会的分红预案的形式,对分红方案进行人为的控制,以达到配合庄家操纵股价的目的。
五是内幕信息知情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机构投资者与上市公司进行信息串谋,操纵股票价格。
庄家的常用伎俩是,利用上市公司年报、特别是中期报表(中期报表无须会计事务所审核)盈利的升降,来拉抬或打压股价。与上市公司联手的庄家,若手上持有大量股票,则将报表利润提高,使之大大高于预期,以便拉高出货;若庄家拟做这家公司的股票,手上持股又少,则压低报表利润,使之大大低于预期,以便压低吸筹。部分上市公司上半个会计年度的收益为亏损而下半个会计年度的利润却足以使公司一跃成为绩优股,其中的奥秘一目了然,信息操纵者利用中期亏损的利空打压股价,在低位获得足够的筹码,然后以可以借年报的绩优形象轻松地以高价出售而获利。因为许多上市公司只是某个大公司的子公司,它可通过内部资产的调整,或大公司内部货品交易价格的高低调整,达到上市公司盈利高低的变化。如上海钢运公司1996年亏损,1997年1-10月亦然,但到12月份突然每股盈利3毛多。其变化并非钢运公司业绩变化,而是母公司将赚钱的子公司划入,而将属于钢运公司的另一赔钱的公司划出,这一所谓资产重组,使之股价大涨。又如琼民源制造巨额虚假利润,使原本属于垃圾股的价格猛然拉升而成为深市涨幅最大的领头羊。某些上市公司配合庄家炒作,发布虚假信息,随后又加以否认、甚至否认后又加以肯定,人为制造信息误导,把水搅浑,引起股价异常波动,从中牟取暴利。
案例1:1996年“东方锅炉”在运作公司股票上市期间,伙同有关方面弄虚作假,将注册时间提前,为表现良好的盈利情况,还对1992年至1994年的利润进行调整,并在上市公告中作了虚假披露,欺骗广大投资者。
案例2:1998年2月在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准备参股“延中实业”时,公司某副总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以10元左右的价格买入“延中实业”股票68000股,20元左右的价格卖出,获利61万元。
案例3:1996年10月“南方证券”某副总从“北大车行”(现已改名“北大科技”)了解到该公司“预计全年每股收益可达0.60元以上”的业绩以后,当即指挥“南方证券”筹集资金2.3亿元(其中“北大车行”出资3000万元),从1996年10月到1997年4月大量买卖“北大车行”股票,使“北大车行”的股价从8.86元上涨到16.25元。“南方证券”在“北大车行”分配方案实施后,将“北大车行”的股票全部卖出,获利7455-8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