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无锡新区管委会设立的政策性基金,以“母基金”方式运作,用以吸引国内外优秀的创业投资机构及管理团队进入无锡新区设立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促进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无锡新区聚集的政府导向性基金。在特殊情况下,基于产业引导目的,引导基金也可以直接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将促进无锡新区科技投融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推动无锡新区成为长三角地区乃至全国创业投资资本的聚集地之一。
第二条为了对引导基金实行规范化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来源与组建
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为
(一)无锡新区专项资金;
(二)争取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其它财政性资金;
(三)基金盈利的补充
(四)其他国家金融机构的投资。
第四条引导基金由无锡新区管委会发起组建,财政专项资金安排,一期为5亿元人民币,分5年每年拨款1亿元人民币。
第三章引导基金投资原则
第五条根据无锡新区“创新型、国际化科技新城”的功能定位,引导基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吸引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网络资源丰富的品牌创业投资机构进入无锡新区。
第六条引导基金按“母基金”方式运作,由专业创业投资机构进行管理。母基金通过与第三方合作设立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成立新的创业投资机构(前述两方式统称“商业基金”),吸引国内外优秀的创业投资机构及其管理公司进入无锡新区,或以直接投资方式投资于有发展潜力的优质项目。
第七条为充分发挥引导基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引导基金的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规模或投资总额的30%。
第八条引导基金所投资的商业基金应在无锡新区注册并主要投资于无锡新区。所直接投资的项目应在无锡新区注册。
第九条按照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无锡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基金所投资的商业基金应重点投资于信息产业、新能源与环保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生物医药、新材料、现代服务业等新兴领域。
第十条引导基金所投资的商业基金的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直接投资项目的投资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引导基金严格按上述投资规则运作,不得进行他项担保、抵押、质押等;不得投资股市、期市、汇市、房地产等;不得用于赞助、捐赠、借款等。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可用于储蓄、购买国债、其他政府债券等无险保值操作。
第四章引导基金的组织架构
第十二条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为新区科技创业项目投资决策小组(以下简称投资决策小组),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十三条引导基金通过成立公司进行实际操作,公司成为商业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的投资主体。投资决策小组的决策意见由公司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新区财政局为引导基金所成立公司的日常监督部门,公司同时接受新区审计局审计监督。
第五章引导基金的委托管理
第十五条引导基金所成立的公司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委托专业创业投资机构负责账户管理、商业基金组建、运行监管、退出回收等日常规范性管理和直接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引导基金根据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每年可按一定比例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和业绩奖励。
第六章引导基金的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受托管理机构对商业基金或招商部门上报直接投资项目通过尽职调查、审慎评估后提出拟投资的商业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方案,报送投资决策小组审核。
第十八条投资决策小组就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商业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方案进行审核,必要时委托专家进行咨询,审核通过后报新区党工委批准后由受托管理机构实施。
第七章引导基金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受托管理机构定期向投资决策小组、引导基金所成立的公司或相关监管部门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计划、商业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的运行情况和相应的财务文件。
第二十条新区财政局负责对受托管理机构等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并委托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进行审计,同时可延伸审计所投资的商业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
第八章引导基金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投资决策小组或相关监管部门定期对引导基金有关投资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作为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奖惩、落实激励与约束机制的依据。
第九章引导基金的退出和业绩奖励
第二十二条引导基金在所投资的项目稳定运营后,可在适当时机采取转让股权等方式全部退出或部分退出,所投资的商业基金到期后按约定清算退出。
第二十三条受托管理机构在审慎评估后提出退出方案,报送投资决策小组审核,投资决策小组审核通过后报新区党工委批准。退出资金重新进入引导基金所成立公司的账户,以实现引导基金的良性循环。
第二十四条引导基金所成立公司获得的投资收益可按—定比例用于奖励受托管理机构。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无锡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