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处罚上不封顶更有震慑力
最近,康美药业、康得新等几起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虚假案件,引发了市场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太低的关注。如康得新通过虚构销售业务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并虚构采购、生产、研发费用等,共计虚增利润总额达119亿元。为此,证监会拟决定对康得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顶格罚款。
一边是119亿元的虚增利润,一边是60万元的罚款,这二者之间显然是极度的不匹配。而基于“康得新事件”给市场带来的巨大负面影响,因此其违法违规成本太低的问题自然也就引起市场的高度关注
为此,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7月26日答记者问时表示,市场和投资者反映的法律规定处罚太轻,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追究不到位等问题客观存在,我们正在会同有关方面,推动尽快修改完善《证券法》《刑法》有关规定,拟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虚假,和会计师事务所、保荐人等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等证券违法行为,大幅提高刑期上限和罚款、罚金数额标准,强化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切实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的答记者问向市场释放了积极的信号,即证监会正会同有关方面推动尽快修改完善《证券法》《刑法》;在此基础上将从四方面切实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一是大幅提高刑期上限,这是要追究违法犯罪者的刑事责任。二是大幅提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罚款、罚金数额标准,这是要解决倍受市场争议的60万元顶格处罚问题,也即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不力问题。三是强化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既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表现,同时也是加大违法违规成本的重要措施,这一条落实到位,实际上可以对违法违规者起到巨大的震慑作用。四是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比如列入黑名单,限乘限坐限消费等,这对于有关当事人也可以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就切实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来说,上述四大方向显然是非常正确的。但如何切实落到实处?这同样是值得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正所谓细节决定成败,如果不能在具体的环节以及具体的细节问题上切实把关,那么,这监管的成效就又得值得怀疑了,难免又会是事倍功半。
比如,大幅提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罚款、罚金数额标准,这确实是当前中国股市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毕竟目前60万元的“顶格处罚”已完全不适应目前加强市场监管的需要,成为制约中国股市健康发展的重要障碍。也正因如此,大幅提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成了包括管理层在内的整个市场的共识。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在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证券法》进行的三审中,也确实正视了现行《证券法》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的问题,如将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处罚上限由60万元提高到了500万元。
将顶格处罚由6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这确实是大幅提高了对违法违规行的处罚标准,也切实提高了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但这是否就大功告成了呢?显然并非如此。换一个角度来说,将处罚的上限提高到500万元的依据是什么呢?这显然只是一个人为的数据,是没有客观依据的。而既然没有客观依据,那么是把处罚上限定在500万元好呢,还是1000万元好呢?这同样是一个没有标准答案的问题。
其实,就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来说,更应该明确的是处罚的下限,而不是上限。对上限可以不作封项的规定,但对下限一定要有明确的底线,那就是不能让违法违规者有利可图。比如,通过虚假信息披露,有关违法违规者从中获利1亿元,如果顶格处罚只有500万元,这样的监管又有什么实际意义呢?因此,切实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关键在于守住监管的底线,不能让违法违规者有利可图。如果让违法违规者有利可图,这样监管其实就是对违法违规者的鼓励与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