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规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要剪除不法金融活动对老百姓的侵害,需要金融规制中的消费者保护措施这把“剪刀”从供给端和需求端上下刀身叠合发力,普及“负责任的金融”理念,规范金融经营行为,严格市场自律,强化投诉处理,让参与金融市场的消费者变得成熟,真正让监管规制和市场戒律生效。
“负责任的金融”理念是央行行长易纲2017年9月22日在“中国普惠金融国际论坛”上演讲时倡导的,其核心思想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金融业务和金融活动监管全覆盖,从事金融业务和金融活动,必须持牌照经许可。二是加强金融普及和风险教育,把消费者金融教育当作普惠金融的一个重要任务,提高社会的风险意识,警惕打着普惠金融旗号的违法和欺诈行为,特别是要避免踏入庞氏骗局。简单一句话,要从金融服务供给端加强监管,需求端提高金融风险意识和金融教育水平。
所以,要剪除不法金融活动对老百姓的侵害,金融规制中消费者保护措施就好比一把“剪刀”,需要监管端和需求端上下刀身叠合发力。从监管端来看,无外乎是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机构的合法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合规性、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可投诉渠道的便捷性和从业人员及其产品服务推介活动的规范性。要制订并颁布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规范,向社会公布从业人员行为守则及各业务线条行为细则,建立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落实从业人员业务行为可回溯制度,监督从业人员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并对其行为进行监测和评估,建立不当行为举报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诚信执业的约束,防止金融从业人员行为失范、行为不当或内外勾结、监守自盗、违法操作。这些均是需要监管把关,并且这种把关必须是无死角、全覆盖。
从需求端来看,要让金融消费者获得合适的金融服务,并且还要承担适当的金融风险,这就是金融规制中“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的安排,即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负责任的金融”除了要对金融稳定可持续发展负责外,一个重要的内涵就是要对社会负责、对金融消费者负责、对老百姓负责,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包括以下制度安排:一是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受教育权。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有责任和义务积极推行金融知识普及活动,推动金融消费者教育日常化、持续化、制度化,将金融知识普及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契约精神、风险意识和信用意识。二是落实消费者的知情权。让金融消费者知晓所购买的金融产品和所享受的金融服务,明白可能要承担的风险,清楚其金融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通俗、准确、全面地向消费者披露可能会影响其消费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对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虚假广告、套取个人信息等欺诈信息,一经露头,严打并追究责任,特别是信息发布渠道或平台的法律责任。三是健全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畅通金融业务合规咨询、格式合同审验、投诉受理和处置管道,建立金融消费争议与纠纷调解仲裁机制,从体制机制上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受尊重权、自主选择权、财产安全权、信息安全权、公平交易权和依法求偿权。四是建立金融风险提示、警示社会通报制度。多层次、多渠道、多样式、多频次开展金融风险提示活动,加大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检查与曝光力度,不时公布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公布金融机构或从业人员不当行为,促进金融消费者教育与风险提示相结合,进社区,入人心。
重视对弱势群体消费者金融教育
金融消费者教育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消费者的金融素养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落脚点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国民金融知识的普及和金融素养的培植投入周期长、见效缓慢,国民教育和消费者教育各有侧重,其协调配合相互促进需要一个漫长的演化过程。现在我们从“负责任的金融”角度考虑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行之有效的路径是从回应社会关切、解决突出矛盾开始着手,抓重点,以点带面,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规制应大处着眼、小处着手,重点关注弱势群体特别是老年人的金融教育服务工作,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顶层制度设计和金融消费者教育的适宜制度安排,真正做到措施得力、监管到位、执行落地。一些看似平淡无奇的国际监管原则和标准,要结合国情,在金融规制中形成共识并拟定实施细则,严谨推行。建议着力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遵循“了解你的客户”(Know Your Customer-KYC)原则,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这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1998年12月颁布的《关于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银行系统洗钱的声明》中提出的原则,它在其颁布的《银行业有效监管的核心原则》(1997年)及其后的《核心原则方法论》(1999年)两个文件中又有进一步标准化的规范。该原则初衷是保障银行的商业活动符合高度道德标准和金融交易适用法规,防范和阻止金融机构成为犯罪资金的利用渠道。明确提出了金融机构在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识别特定资金与其真实所有人、受益人的关系,强化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报告制度、交易信息保存制度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尽职调查制度。不仅如此,该原则还要求各类金融机构在识别客户的基础上,关注不符合客户和账户规律的交易活动,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使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这一看似简单的规则包含的内容相当丰富,已被各国的监管机构所接受并推行,我们对这一看似简单的规则实际执行不严谨,少数机构甚至漠视。一些金融机构嫌麻烦,也怕失去潜在客户,不加强开户审查,在金融普惠的名义下向社会提供无差别金融服务,致使一些不法分子非法开立、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继而实施非法集资、电信诈骗、骗税逃税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形同虚设。下一步我们要做进一步的细化标准及贯彻落实工作。
(二)拟订金融公平、公正性道德标准,建立消费理性的道义规劝机制。金融活动应遵从一定的道德标准,金融市场要接受一定的伦理规范,金融行为要秉持“负责任的金融”理念,让社会把对金融利益最大化的关注和追求,转向一种综合性的关注,体现特定的金融社会责任,减少和遏制金融活动中的不公平不公正现象。周小川行长在去年底的一次讲座中曾指出,从市场上看,如果不讲公平正义道德,高利贷就是可以做的;如果顾忌利率上限的规制,也可以从数据上算出一个风险溢价,从纯生意的角度仍是可行的,但它把软暴力催收作为风险控制的手段,风险溢价没有排除这个影响;更有甚者,少数大的正规金融机构碍于合规性和道德压力,就“耍滑头”把钱给网贷平台或类金融机构中介,坐收渔利,这是典型的缺乏社会责任感的不道德金融行为。与此相关的是,套利生钱借贷消费给社会展示的是什么风气、暗示的是什么导向,值得深思。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要求一切以人民为中心,经济金融活动也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人民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这就要求金融活动和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既要遵守市场规则,又要遵循金融法规,还要接受道德约束。
(三)践行金融市场透明度原则,确立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规范。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于透明度良好行为守则中的界定,透明度指的是在通俗易懂、及时可获得的基础上让公众了解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性质、金融产品与服务等相关信息,包括责任、权利、风险、义务和诚信保证,它是向市场参与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和建立有效的市场约束的先决条件。监管规制鼓励和要求金融机构定期进行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让市场参与者清楚知晓其可能承受的风险。
(四)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立法保护,明晰金融消费者法律援助路径。鉴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复杂性以及投资者易受误导、操纵、欺诈等不良行为的影响,金融消费者能采取行动的能力有限,必须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立法保护,严格监管执法来保护消费者。消费者应有权、有渠道与金融纠纷仲裁机构或其他解决争议机构取得联系,并有权利对其遭受不当行为的损害要求补救和赔偿。
(五)要对弱势群体有专门的金融消费保护政策措施。加强向弱势群体特别是老年人兜售金融理财产品和金融服务活动的监管,使其免受不法金融业务的侵害。要特别提防借普慧金融或金融创新名义“忽悠”老百姓的金融欺诈行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为使弱势群体特别是老年人免受不法金融的侵害,美联储消费者保护局还专门下设了“美国老年公民金融保护办公室”,通过散发材料等宣传方式,向年龄在62岁及以上的公民传授金融知识和金融决策等技能,帮助老年人识别不公平、欺骗性的、不法的金融业务或行为;还为老年人提供一对一的老年经济保障咨询服务;与社区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共同指导、帮助老年人管理个人财富,享受金融服务;同时监督向老年人提供理财等金融咨询服务的行业认证与资格授予,针对不法行为向监管当局提出警示。这种以社区为单位,以老年人为特定目标对象的消费者教育模式,值得我们认真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