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新修订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正式开始施行。关于按日连续处罚,条例列举了几种情形,将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开工建设等情形列入处罚范围。2日,经济导报记者从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召开的座谈会上了解到。
这几种按日连续处罚情形具体包括: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的;未按照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未经审批即开工建设的;对危险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等。
为防止排污单位继续偷产偷排,条例还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责令排污单位停产、停业或者关闭决定的,可以要求供电企业采取中止生产用电的措施,供电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压实企业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条例增加了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规定,并要求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建立环境管理台账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保障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未按照规定进行人工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者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弄虚作假等情形,将被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第三方机构的诚信经营义务加严了法律责任。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污染治理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第三方机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环境服务活动,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出实行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和提供环境服务的第三方机构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和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等信息纳入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政府采购、公共资金项目招标投标等工作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条例拓宽了公众参与渠道,强化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专设一章进行重点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