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不知道你是想纯在理论上探讨这个问题,还是实务中遇到这个问题了,但为求解决实际问题有益于实践中的朋友,我就不浪费时间在理论上回答,法规条文也省略掉,只把核心的——用通俗点白话点的方式从现在实际操作上讲出来,愿帮助你理解。
你提的问题,其实是有个小漏洞的(模糊不清),因为你没有区分(指出)“失信被执行人”是个人还是公司(单位等)?
失信被执行人,在实际中,是被分为两类的。
一是指自然人,也就是个人(的失信被执行人);另一是指法人(单位),也就是单位的失信被执行人,就是单位或公司或企业等。
个人,如果在公司里有股份,那他就是这家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法人(你可以通俗理解为一家公司)如果去投资另一家子公司,那这个公司(法人)就是另一家公司(其实可叫子公司)的股东——只不过俗称“法人股东”,也俗叫“法人股”。
股东(股权)通俗的说,是有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的分别的。
同样,在实际中,成为了“失信被执行人”的股东,也就会有个人(自然人)失信人,和公司(法人)失信人的呀。
一.如果个人成了失信被执行人,他是属于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以理解为债权人)应该在申请强制执行时,要求法院对他的股权(在某个公司的股份权益)给予冻结了的。
因为,强制执行第一步是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财产当然包括股权(当然也包括证券账户中买的股票呀,只这会涉及到上市公司,可能超过你问的范畴了,我不展开了)。
现在法院和市场监管局(原工商)系统是有协助执行的失信惩戒联动,法院执行局会把冻结股权裁定通知书下发到所属市场监管局(工商),他的股权一定会被冻结的。
被法院冻结后的股权,市场监管局(工商)是不会给你做变更登记的。也就是他想转让自己的对某公司的股权,即使也有人想买,但那个工商系统里是做不了变更的(你可以理解为过不了户,股东名字上依然还是他,买的人是无法在公司章程上体现为股东身份的啊)。
他是无法完成股权转让的,因为股权被法院冻结,市场监管局(原工商)协助执行无法办理股权变更(过户)。
二.如果是公司成了失信被执行人,这会有两个情况。
1.一个是公司(失信人)转让自己投资(出资)的股权(子公司或联营公司等),跟个人成为失信人一样,股权(投资的)因为被法院冻结了,是无法完成过户的,当然就无法完成转让了的。
2.另一个是公司(失信人)的股东转让股权(本公司的),由于失信人是单位,不是单位的股东(当然实际控制人等除外),一般是可以完成转让的。注意,成为失信人的法人(公司),在工商信息系统里也是会被公示出来的,会在“司法协助”栏体现出来。
举个例子吧,乐视网是家上市公司,你买了它的股票,就是拥有了它的股权,也可算它的股东(哪怕是极小微股东)。如果乐视网因为欠银行贷款没有还,被起诉后列为了失信人,你是股民,有它股票,还是可以在股市里卖掉乐视网股票的(其实也就是股权转让),等于说失信人(公司),(它的股东)是可以完成(能)股权转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