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简称“券商”)是证券市场的中坚力量。它们与股票投资者的接触最多,是许多投资者参与市场的中介。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法律对它们的限制也特别多,以避免券商进行各种非法活动,保证市场有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但是由于大部分投资者的时间和精力都有限,无法时时刻刻监测市场,这就在客观上给一些不良券商造成了可乘之机。
1.欺诈客户
客户与经纪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双方的信任极为重要。但是有些券商利用客户的信任大行欺诈之道。
券商欺瞒客户,是指券商为谋私利而侵害其委托人的权益的行为。具体表现为经纪人食价、擅自动用客户的资金等。这些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禁止证券商欺瞒客户的欺诈行为。下边分别介绍几种常见的情况:
“空麻袋背米”是一句行话,指的是券商瞒着客户拿客户的资金、股票自已做交易。当他们看到某种股票价格很高时,擅自把客户股票实出,等到价格下降之后再买回以补回空缺。这样从账面上看,客户股票还“原封不动”地在那放着,实际上这些股票早已是下过“海”、滚了一身利回来的股票,其差价被券商吞掉了。当然券商这么做并不能完全掩人耳目,细心的客户若时常看看自己的账户,会发现自己不知道的成交记录。只可惜他们中许多人没闹明白自己的钱是券商在掌握,这些奇怪交易是券商在自谋利润。“空麻袋背米”中还有一种情况是证券商在代客户买入后,见股价上升便据为已有.待股价高涨后抛出,然后再把客户资金账户的缺口填上,告诉客户的却是并未买到此种股票,目的也在于独吞其利。
券商欺瞒客户的手段可谓层出不穷,在券商为股民设下的陷阱中还有食价,即最低价和最高价的陷阱。投资者由于受很多条件的限制,许多人无法打电话到交易所委托券商做出买卖交易,而经常是看到当日传播媒介中的行情,发现有合适机会,就全权委托证券经纪商代为买进或卖出。而在电话委托后,由于种种原因,投资者往往很少核实交易执行情况,这容易给券商造成各种可乘之机,券商可能在当日交易完成之后,参看当日股票的买卖价格向客户作出回复,使客户在买入时以当天最高价付款,而在卖出时只拿到最低价。
还有一种券商欺瞒客户的手段一利用客户的全权委托,做许多不必要的买卖。这种频繁的买卖活动并不是出于对客户利益的考虑,而纯粹是为了赚取手续费。
2.透支交易
我国的股票市场还很不规范,许多投机者利用券商把自己资金卡上的少量资金进行放大,买卖股票。这种种投机行为使得巨额透支成为股市上凶险的黑洞,加大了股市的风险,且容易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对券商来说,透支做股票交易的失败只能使其自食恶果。无论是面对负债累累的透支大户,还是券商自营的失败,他们都只能“牙齿打落往肚子里吞”。因为他们没有胆量公开自己的违法行为,也找不到人来赔偿损失,所以只好将目光投向股市,企图以更大规模的交易来弥补上一次的损失。
3.违规买卖
我国相关法规有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即使是券商有自营业务,也必须在遵从有关方面的严格规定的情况下进行。这样做无非是为了避免券商利用自身优势给其他投资者造成一个不平等竞争的环境,而券商违规买卖股票的诸多表现中,承销证券的承销商违规截留本应公开上市的股票是比较典型的一种。
有些承销商在承销发行量较少的热门股票时,并非正常出售给公众,而是将大部分新发行的热门股票分配给内部人员,如合伙人、亲属、高级职员及其他证券经纪商,截留股票,等股票价格扶摇直上时再高价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