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营企业缺乏良好的外部融资环境,需借助各方案下的预测现金流量和债务偿还筹划表进行分析。为了降低财务风险,增加股票融资,改变后的融资组合(当然这种融资组合,要多重比较,选择一较满意方案):股票融资在两项目中的分配分别为2288万元和740万元;贷款融资分别为3000万元和0万元;留用盈余分别为0万元和800万元。线性规划得出融资综合成本为9.44%,满足收益大于成本,进一步对财务风险和价值创造进行分析。
如果按照方案⑴融资,企业头一年需筹得174.36万元的短期贷款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而方案⑵(见表4),头年就可产生92.64万元的现金净流量,没有偿债压力。累计净现值为11918.42万元。因此不论是从风险的角度还是价值创造的角度来看,企业选择组合⑵融资模式较为合适。
所以,企业融资管理的科学性很重要,不仅要考虑资金的成本,还要考虑到财务风险,否则,就是用较低的资金成本融入所需资金,也无法维持正常运营,因此,企业融资管理的目标应是在资金成本、财务风险和价值创造这三者之间取得最优平衡。
图1分拆
我国民营企业在发展初级阶段,更多是考虑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在融资来源单一的情况下,资本成本高低的因素对民营企业融资的影响较少,可以说更多是通过资本结构的适应性调整而非资本结构的优化角度,来维持企业的生存和未来现金流量的创造。在民企发展的高级阶段,多种融资渠道并存,更符合融资次序理论的前提,我国民企应根据特有的融资成本次序,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注重成本的同时兼顾风险的平衡,来优化资本结构实现企业价值的增值。
民企美国借壳上市创出新意四方信息开创借壳和融资同步进行的先例。
6月23日,从事电信增值业务的上海四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反向收购的借壳方式在美国OTCBB市场成功挂牌上市交易,与此同时还实现了首期融资。据悉,这一项目是国内第一个在美国股市借壳上市和融资同时进行的案例。
上海四方信息前身是上海颇为知名的四方寻呼台,此后转型从事以无线金融信息服务为主的电信增值业务。2003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1.4亿人民币,税后净利润2400万元,是国内最大的无线金融信息服务商之一。
公司总经理毛明表示,实现境外上市的根本目的在于,在国际范围内进行人才、知识和资本等更高层次的竞争,提升公司的整体实力。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经上海市政府批准设立,归属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监管,遵循中国证监会对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统一要求,是上海市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转让系统自2012年2月15日开业以来,取得了令人瞩目的优异业绩。但由于中小微企业数量众多,而目前资本市场容量有限,与投资者广泛和多元的投资需求不相适应。在此背景下,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推出了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为更多的企业提供对接资本市场的机会,成为企业与金融机构、投资者信息互通的桥梁。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现已形成“一市两板”的新格局:在一个市场——上海股权托管交易市场,构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系统”、“E板”)、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报价系统”、“Q板”)两个板,为不同类型、不同状态、不同阶段的企业提供对接资本市场的机会及相适的资本市场服务。报价系统以系统平台为载体,为挂牌企业提供包括挂牌、信息披露、股权融资、债权融资、收购兼并、人员培训、专业指导、企业展示、品牌宣传等多元化服务。上海股交中心挂牌可以留言后给我一般我们推荐的都能成功挂牌。
1992年以来,中国企业境外上市出现了持续不断的热潮,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为了加强监管,《证券法》第238条作出如下规定:“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并从事经营业务的企业,无论其是否有外资背景、外资所占比例如何,凡欲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的公司,其上市材料必须经由中国证监会审批。国务院和相关主管部门就企业境外上市先后出台一系列法规和文件,对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有关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其中1997年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就是一个纲领性文件。该文件规定:
一、在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包括中资为最大股东,F同)的境外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进行分拆上市、增发股份等活动,受当地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但其中资控股股东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当事后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加强对股权的监督管理。
二、在境外注册的中资非上市公司和中资控股的上市公司,以其拥有的境外资产和由其境外资产在境内投资形成并实际拥有3年以上的境内资产,在境外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依照当地法律进行,但其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事先征得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其不满3年的境内资产,不得在境外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如有特殊需要的,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后,由国务院证券委审批。上市活动结束后,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凡将境内企业资产通过收购、换股、划转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转移到境外中资非上市公司或者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以及将境内资产通过先转移到境外中资非上市公司再注入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内企业或者中资控股股东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按照隶属关系事先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后,由国务院证券委按国家产业政策、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年度总规模审批。
四、重申《国务院关于暂停收购境外企业和进一步加强境外投资管理的通知》(国发[1993]69号)规定的精神,禁止境内机构和企业通过购买境外上市公司控股股权的方式,进行买壳上市。该文件目前仍然有效。1998年2月22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1998]5号),该通知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审核并经国务院证券委批准上市或注资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上市或注资活动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其国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将发行上市或注资的有关情况报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政府名义就有关企业境外上市向境内、境外机构出具承诺函或类似函件。有特殊情况的,应事先征求中国证监会意见。严禁中方驻外人员利用内幕消息在境外股市违法、违规牟利。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应遵守上市地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严禁中方驻外人员进行内幕交易;凡涉及境内的资产经营和业务活动,应遵守境内的有关法律法规。各地区、各部门应采取切实有效的保密措施,防止内幕消息泄露,严禁境内参与决策人员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境外第三方进行内幕交易;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对泄露内幕消息及进行内幕交易的驻外人员严加惩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若发生重大变动,对中资控股地位有影响的,其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在事后按本通知第2条规定的时间要求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