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年度外汇额度不够用,于是借用别人的账户办理结售汇,最终被外汇管理部门认定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而受到处罚。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重申“个人不得分拆办理结售汇业务规避限额管理”的规定,要求银行对分拆结售汇的个人不予办理业务并纳入“关注名单”。
据介绍,个人外汇限额的管理规定:当日存入累计等值5000(含)美元;当日提取累计等值1万(含)美元;当日外币现钞结汇累计金额等值5000美元,每人每年年度结汇总额等值5万美元;居民个人年度购汇总额等值5万美元;居民个人账户内资金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手持现钞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限额内个人凭身份证件直接可到银行办理。但超过上述金额的,需提供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图1个人外汇分拆限额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规定,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或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或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等,都可以认定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例如,小明打算在美国买房子,受困于每年5万美元的购汇额度,因此发动家里的亲戚购汇后电汇给他(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这样就可能构成了个人购汇分拆交易。
此外,据专家介绍,“关注名单”不等于“黑名单”。纳入银行“关注名单”的个人,外汇局不会暂停其外汇交易和汇款,只是列入两年内不可享受“通过电子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范围。对于个人真实、合法、合理的需求,即使被列入了“关注名单”,仍可以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和身份证件在银行柜台上办理。但如果通过分拆汇出等方式,实现外汇资金违规流出,外汇局将依法依规跟踪查处并予以处罚。
外汇局09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个人真实、合理的购、结汇需求仍按照现行政策的便利化要求予以满足,但对具有分拆特征的个人购、结汇行为,银行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予办理、进行真实性审核或按要求上报外汇局等三类方式处理;明确要求个人大额外币现钞结汇应审核外币现钞来源证明;明确个人办理经常项目下除贸易以外的其他项目购汇,应使用人民币现钞、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人民币账户或银行卡内的资金;明确了对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处罚依据,并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机构纳入《通知》管辖范围。
新规要求,对于个人分拆结售汇特征明显、银行能够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应不予办理。个人结售汇行为符合上述特征之一,但银行无法直接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经常项目下银行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原则,要求个人提交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个人无法提供的,银行应不予办理。
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境内个人
a.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b.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c.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d.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e.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f.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g.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h.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i.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境外个人
a.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b.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
c.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d.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9号)规定:
1.对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外汇局通过银行以《个人外汇业务风险提示函》予以风险提示。
若上述个人再次出现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行为,外汇局将其列入“关注名单”管理。
2.对以借用他人额度等方式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外汇局通过银行以《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予以告知。
小提示:
境内分拆划转资金和购/结汇资金的归集个人同样被列入“关注名单”。
“关注名单”是否有期限?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9号)规定:
“关注名单”的关注期限为个人被纳入“关注名单”之日起的当年及之后两年。
被列入“关注名单”后还能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吗?
被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外汇局不会暂停其外汇交易和汇款,只是列入当年及之后两年内不能享受“通过电子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便利化措施。对于个人真实、合法、合理的需求,仍然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柜台上办理,但是银行需要对个人凭证的真实性加以严格审核。
大白话就是:被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需到柜台办理结售汇业务,无论是否超过年度5万美元额度,都要经过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的严格审核。
如何撤出“关注名单”?
个人如果被告知列入“关注名单”,需先确认自己近两年内是否有分拆行为。
情况1:若确无分拆行为的,个人对其被纳入“关注名单”的有关交易性质存有异议的,应咨询办理结售汇业务的银行,要求查实自己被纳入关注名单的原因。
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交易真实性、一致性的相关材料,证明自身结售汇交易为年度总额内满足自用需要的行为,经外汇局审核确认无误后,可从“关注名单”中予以删除。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明确规定,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如果通过分拆汇出等方式,实现外汇资金违规流出,外汇局将依法依规跟踪查处并予以处罚。
《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规定:
银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机构和个人应严格遵守《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本通知规定。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
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对银行和个人应分别处以人民币3万元和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