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股上市有可能吗?法人股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经营的资产向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
法人股是国有法人股和社会法人股的总称。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如果该法人是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那么该法人股为国有法人股;如果是非国有法人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形成的股份则为社会法人股。
股份公司中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可以有条件逐步转让。国有股减持,就是转为了流通股。法人股上市交易,也是有条件的。一次转让有数量限制,转让要公示。
法人股一般在上市公司上市时属于非流通股,但是在持满三年后,公司经过股东会决定可以是否上市,法人股的分红情况视公司的业绩和利润水平而定,其比例也各有不同,不知道你问的是那一个公司的历年分红情况。
按照国际惯例,股份公司的股份应按股东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来划分,通常将股份划分成普通股和优先股两类。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将上市公司股份划分为不同权利的股份,如可上市流通的A股(社会公众股)、B股(外资股)和暂不流通的股份(国家股和法人股等)。长久下去不利于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不利于进一步改革开放,不利于早日建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措施,尽早解决国家股和法人股的上市问题,规范股票市场。
证券资本的属性
(1)国家股和法人股是证券化了的资本
1、资本的传统定义
传统的观点认为,资本是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生产资料和货币本身并不是资本,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即当它们为资本家占有、并用作剥削手段时,才成为资本。
2、资本的新说法
资本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够增值的价值。一方面,我们承认资本是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出资者占有了劳动者的部分剩余劳动;另一方面我们不拘泥于传统观念,对现代社会的出资者的构成和出资的份额要作具体分析。
3、资本的三大属性
资本有三大属性
一是增值性。
二是运动性。
三是社会性。
4、国家股和法人股是证券化的资本
股份资本是资本最发达的形式。既然国家股和法人股是证券化了的资本,理应充分体现资本的三大属性。因此,上市是必然的。
(2)国家股和法人股股东拥有转让权
1、关于股东的转让权股份是一种所有权的载体,它是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的表现形式。由于股份投资具有不可逆性,即股东认购股份后不得退股,股份的自由转让就具有特别重要的实际意义。股份的可转让性是股份投资具有吸引力的一个重要原因。股东的转让权只有在股票的流通市场上才能实现。为了剖析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流通问题,我们将股份流通市场分为分低度交易性的流通市场和高度交易性的流通市场。
2、实现股东交易权的关键我们的目标是提高国家股和法人股的交易度,即上市流通。以下几个问题是影响国家股和法人股交易度高低的关键:
一是交易场所。
二是交易主体。
三是交易客体。
四是交易价格。
上市公司的特性
(1)股份可转让性是公司制度的基本特性
1、股份公司的要义
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公司发行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3、公司的五大特性
从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规定,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有5个特性:
一是股份的不可逆性。
二是股份的可转让性。
三是股份的平等性。
四是股份的不可分性。
五是股份的有限责任性。
4、国家股和法人股上市的理论基础
股份的上述五个特性是国家股和法人股上市的理论基础。据此,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都作了如下规定: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上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的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规定。
(2)国家股和法人股上市是公司特性的要求
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有两种:
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除了具有非上市公司的条件外,还其独特之处:
第一,资本筹集方式的速度快、成本低,还可通过配股、增发等渠道进一步筹集资本金;
第二,股份流通性最强,交易方式最便捷,交易价格市场化;
第三,公司的普通股是全流通股份,为资产重组提供了最为便利的市场条件;
第四,公司资信披露全面、详细,并接受证券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和广大投资者的监督。
2、上市公司是最具活力的企业组织形式
3、上市公司是少数,多数公司是非上市公司
法律赋予的权利
(1)国家股和法人股上市有法可依
健全的公司制和发达的证券市场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两大重要支柱,与现代市场经济互为因果关系。通常认为,《证券法》是《公司法》的特别法,是《公司法》的延伸。《公司法》以规定公司的设立、运行、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等方面的条件和程序,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证券法》以规定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的发行、交易等方面的条件和程序,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两者关系密切,但各有侧重。
1、《公司法》有关规定
《公司法》中有关规定,扼要叙述以下6个方面,有助于我们研究国家股和法人股流通的法律问题。
第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第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第四、关于上市公司;
第五、证券发行和交易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六、国家股可以依法转让;
2、《证券法》有关规定
证券法是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证券法律关系,规范证券发行、交易及在此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行为和社会关系的人们的行为规范。对于证券法人概念有两种理解:狭义的证券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和调整证券的发行及其交易关系的法律。广义的证券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权力机构制定的规范和调整证券发行与交易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
《证券法》的主要作用有:
第一,《证券法》是证券市场赖与存在和健康发展的基础。
第二,《证券法》是证券市场参与者的基本行为规范和行动指南。
第三,《证券法》是制裁证券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2)有关法律需要修改和完善
关于国家股和法人股的上市流通问题,主要涉及《公司法》和《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行政法规,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修改和完善:1、关于股份分类的合法性问题
2、关于股份场外转让的合法性问题我们认为,对于场外交易市场,《公司法》是准许的,《证券法》也没有明确禁止,因此,依法设立的场外交易市场是合法的。当前对场外交易市场进行规范是必要的,今后发展场外交易市场也是有较大空间的。我们希望修改《证券法》时,应对场外交易市场加以肯定和规范。
(3)国家股和法人股上市是规范证券市场的需要
1、贪污治市的需要
《公司法》对同为公司普通股的持有者规定“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并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转让。因此,对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不准上市流通的规定只是一种权宜之事,待时机与条件成熟后必将会上市流通。现在已经到了依法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时候了。
2、充分发挥证券市场功能的需要
证券市场的功能是多方面的。国家股和法人股上市流通,通过股权流动使外部性内在化,充分发挥股份制的作用,发挥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
对外开放的要求
(1)中国股市需要国际化
1、中国证券市场进一步走向国际化
中国证券市场国嘉陵江化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地几年的努力,已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世界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和大量资料表明,国际化是现代证券市场的特征和发展趋势。中国的证券市场受到世界的瞩目,国外证券界和国际投资者对中国证券市场表现出极大的兴趣和热情。中国正在阔步走向世界,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经济将越来越迅速、越来越广泛地融入到世界经济一体化之中。
2、国家股和法人股上市是走向国际化的战略举措
证券市场的国际化,首先,它标志着一个国家开始建立高度开放性的经济体制,表明一国国民经济从更高层次上与世界经济有机结合起来。其次,它能促进国内经济的调整,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第三,它可以扩大证券供求规模,使企业和政府进行长期稳定的直接融资。它可以改善国内证券产业市场的素质,提高证券业务的效率。第五,它有利于改进和完善证券市场的制度、法律、政策及业务规范。证券市场规范化是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前提和基础。国家股和法人股上市是中国证券市场走向国际化的战略举措。
(2)中国“入世”的义务
1、中美签署双边协议
2、证券市场将面临挑战
中国加入WTO,中国的证券市场的和上市公司将面临挑战,机遇和风险并存。根据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任何一国或地区的证券市场对外开放都不得是渐进式的,不能一蹴而就,要创造成许多基础性的条件。在这些基础性的条件中,国家股和法人股上市是中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第一条。
(3)对外开放的前提
1、加强外资进入国内资本市场的制度建设
第一,修改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按照发达国家成熟的资本市场的有关制度,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各种交易制度、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制定一系列对资本流动进行监管的规定。
第三,按行业制定国有资本控股的有关规定。
2、会计制度和资产评估制度要与国际接轨
目前国内的公司会计制度与资产评估制度与国际惯例有一定的差别。制定统一的会计制度和资产评估制度,并规范地执行,可以去除上市公司的泡沫。
3、加强国资管理
要建立自上而下的国有资产层级委托一代理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运营工作的考核。通过立法,以强化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和运营工作,才有可能实施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上市流通。
(4)放开国家股和法人股的受让主体
1、培育混合型的市场投资主体
提高我国证券市场参与者的素质,是证券市场走向成熟的基本条件。既要有优质的发行公司,为证券市场提供优质的证券,又要有有实力的投资主体,能够受让大宗国家股和法人股,能够与外国大投资银行抗衡,能够保持证券市场的相对稳定。
2、国家股和法人股受让主体的几种形式
除了上述的混合型投资主体外,国家股和法人股还应向以下机构和自然人开放:
第一,中外合作投资基金。
第二,境内战略投资基金。
第三,向境内自然人开放国家股和法人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