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股就是指在限定时间内和条件下限制出售的股票。限售股解禁期满后可以上市流通,其性质就由限售股变成了流通股。
股权分置改革形成的限售股(此部分限购股已经基本完成解禁)
由于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持股成本差距悬殊,为了保障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并维护市场稳定,非流通股在通过对价获得流通权的同时,中国证监会对非流通股上市设定了限售时间和条件,这也就是股权分置改革形成的限售股的由来。根据2005年9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
(1)股改后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改方案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大非”),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的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
IPO形成的限售股
IPO限售股包括IPO原股东限售股和IPO机构配售股两部分。
对于IPO原股东限售股的上市流通问题,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有着类似的规定。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对于IP0股份的上市,交易所规定: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自IPO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上市流通;
(2)IPO时已发行的股份,IPO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上市流通。
对于IPO机构配售股的上市流通问题,中国证监会规定:
(1)IPO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
(2)对于网下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其持有期限不应少于3个月,持有期从IP0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再融资形成的限售股
再融资形成的限售股主要由定向增发认购股份和公开增发网下机构配售股份两部分。
对于定向增发认购股份的上市流通问题,中国证监会规定:
(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战略投资者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对于公开增发网下机构配售股份的上市流通问题,中国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增发,主承销商可以对参与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并在发行公告中明确机构投资者的分类标准。公开增发网下机构配售股份的限售期通常为1个月,但是向其控股股东配售股东的限售期却从6个月到36个月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