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替代交易系统管理规则》允许证券交易可以在非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的市场进行。该规定还允许非交易所性质的市场存在,并规定了相关的监管措施。如果某证券在非交易所市场的成交量超过了该证券总成交量的5%,电子通讯网络( ECN)和其他替代交易系统就必须接受更为严格的安全和透明性要求,它们必须公开这些证券的买卖报价,并遵守公平准人原则。
目前,这个规则仅适用于当个以下的市场参与者拥有证券的报价信息的情下。如果暗地交易(dark pool)中证券的报价信息没有提供给任何市场参与者,那么无论该证券的成交量有多高,都不适用上面的規则, 这样的报价被称为买卖意向( 101) ,但不是所有的暗地交易都采用101 , 实际上 ,一部分都没有采用。总的说来,这种制度设计使得证券交易中买卖报价有高度的竟争性,从而导致了买卖价差的缩小和更高的成交量。
《国内市场系统》的规则要求所有的证券交易所和替代交易系统都采用统一的交易原则。基于这些规则,你实际只需要拥有一个计算机处理的证券配对交易系统就可以和交易所竞争了。这个规则的目的在于增加交易市场之间的竟争,从而保证交易指令能够以最好的价格执行这个规则、报价的十进制化,以及技术带来的更快的交易速度和更容易的信息获取一起促进了指令执行的计算机自动化的普及。
然而,在2009年8月3日之前,替代交易系统的市场参与者对他们应当承担的其体的信息披露责任存在一些困惑。另类交易系统使用的某些方法怀疑可能造成对交易的重复计算,从而对成交量的重复计算。美国参议员查尔斯舒默就持有这种疑虑,在对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的一次质询中,他写道:
目前,替代交易系统被要求在交易执行后90秒内将数据传给证券买卖数据汇录带,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还要求每个季度汇报一次总成交量。这些成交量数据是没有标化的,比如说,有些替代交易系统将交易的双方成交量各计算一次,从而将一笔交易作两次记录,而有些替代交易系统只作一次记录。我担心没有人真正知道替代交易市场中的准确成交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