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法规、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的有效期限与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2)法律、法规未规定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了收益年限的,按照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3)法律法规、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和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
(4)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否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存在对无形资产摊销的作假方式,如摊销期限随意变动来调节管理费用,多摊或,少摊无形资产,人为调节财务成果的高低。
如何确定无形资产的有效期限?
(5)无形资产摊销金额不正确。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是随法定的摊销期限来确定的,无形资产有的价值和特权,虽然会持续一段时间,但最终还是会终结和灭失的。工作中,为了随时调节利润,企业通过随时调整无形资产使用年限来调整金额,是否达到合情合理来虚报费用。
(6)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方法不正确。
无形资产有购入、自创和其他单位投资转入三大途径。取得时通过“银行存款”“实收资本”核算,若是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无形资产可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价确定价值,通过“资本公积”核算,企业作假通常是将不同途径取得的无形资产,为了作账方便,故意张冠李戴,如企业不择手段资金未到位便开始了正常的“营业”,后发现企业验资报告中所谓的“实收资本”是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
(7)伪造无形资产增加的虚假证明。
如:伪造专利权证书,商标注册书,无形资产办理必要的产权转让手续的虚假证明。
(8)企业将转让收入记入“营业外收入”偷逃“营业税”。
如:企业将转让的无形资产收入10万元,本应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而企业故将“其他业务收入”记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应交营业税为10万x5%=5000元,故企业逃避营业税5000元。
(9)虚增商誉,增大费用。
商誉的作价入账只是在企业合并的情况下发生的,而企业在正常的经营期内,擅自将商誉作价入账,多摊费用、降低利润。
(10)出售无形资产,不做账。
出售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所有权应随着无形资产的出售而消失,账面应转销“无形资产”的成本价值。但企业为了增加本公司的费用,以达到降低利润的目的。隐匿出售证据,对出售的“无形资产”不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