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与普通股的主要区别是什么,优先股在发行与赎回时有哪些特征?作为一个普通的经济术语,不少人都知道优先股不同于普通股,但能具体说出优先股的特点是什么的人却不那么多。下面就带大家来认识一下优先股的特征吧!
投资优先股存在哪些机遇与风险?如何全面认识优先股?
优先股的详细特征是什么?
1、优先股通常预先定明股息收益率。由于优先股股息率事先固定,所以优先股的股息一般不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而增减,而且一般也不能参与公司的分红,但优先股可以先于普通股获得股息,对公司来说,由于股息固定,它不影响公司的利润分配。
2、优先股的权利范围小。优先股股东一般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股份公司的重大经营无投票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享有投票权。
3、如果公司股东大会需要讨论与优先股有关的索偿权,即优先股的索偿权先于普通股,而次于债权人。
优先股的赎回有哪些特点?
1、公司在发行优先股时,从所获得的资金中提出一部分款项创立“偿债基金”,专用于定期地赎回已发出的一部分优先股。
2、公司在赎回优先股时,虽是按事先规定的价格进行,但由于这往往给投资者带来不便,因而发行公司常在优先股面值上再加一笔“溢价”。
3、优先股还可转换成普通股,进行赎回。虽然可转换的优先股本身构成优先股的一个种类,但在国外投资界,也常把它看成是一种实际上的收回优先股方式,只是这种收回的主动权在投资者而不在公司里,对投资者来说,在普通股的市价上升时这样做是十分有利的。
投资购买优先股会产生哪些风险?
投资购买优先股会产生哪些风险?
1、优先股的违约风险,但是优先股的违约很少发生,在美国市场中,2004年到2006年的3年间,只发生过1次优先股的违约,但是当信用风险增大时,会增加优先股的违约概率。
2、优先股附带的赎回条款会给投资者带来再投资风险。
4、优先股的升值空间小,主要收益来自于股息的收益。
优先股问题解答
Q:听过宁夏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讲解可转债,同样作为低风险投融资工具的优先股,到底是什么呢?
A: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相较于普通种类股份,优先股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的股份。
Q:优先股名字中的“优先”,有什么具体体现呢?
A:其“优先”主要体现在:一是通常具有固定的股息(类似债券),并须在派发普通股股息之前派发,二是在破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资产的权利先于普通股股东,但在债权人之后。
当然啦,作为“硬币”的反面,优先股的一些股东权利是受到限制的。一般来讲,优先股股东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没有表决权,仅在与之利益密切相关的特定事项上享有表决权,优先股股东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力要小于普通股股东。
Q:哦原来是这样啊。那为什么说优先股同可转债一样,同时兼具股和债的性质呢?
A:都说优先股既像债券,又像股票,是因为其以下四个特点是介于股和债之间的。
一是优先股收益相对固定。由于优先股股息率事先规定,所以优先股的股息一般不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而增减,而且一般也不再参与公司普通股的分红。当然,公司经营情况复杂多变,如果公司当年没有足够利润可以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优先股股东的当年的固定收益也就落空了。
二是优先股可以先于普通股获得股息。也就是说,公司可分配的利润先分给优先股东,剩余部分再分给普通股东。
三是优先股的清偿顺序先于普通股,而次于债权人。也就是说,一旦公司破产清算,剩余财产先分给债权人,再分给优先股股东,最后分给普通股股东。但与公司债权人不同,优先股股东不可以要求无法支付股息的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企业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四是优先股的权利范围小。优先股股东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一般事项没有表决权;仅在股东大会表决与优先股股东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特定事项时,例如,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条款,优先股股东才有投票权。同时,为了保护优先股股东利益,如果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未按规定支付股息,优先股股东按约定恢复表决权;如果公司支付了所欠股息,已恢复的优先股表决权终止。
Q: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条件有那些限制呢?
A: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合法规范经营;
(二)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三)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遵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注: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同一次发行的优先股,条款应当相同。每次优先股发行完毕前,不得再次发行优先股。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优先股: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四)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五)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六)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市场重大质疑或其他重大事项;
(七)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八)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一百元。
优先股发行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公允、合理,不得损害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利益,发行价格不得低于优先股票面金额。
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价格或票面股息率以市场询价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方式确定。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但商业银行可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非公开发行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并遵守有关规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向《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非上市公众公司拟发行优先股的,董事会应依法就具体方案、本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发行优先股的目的、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Q: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合格投资者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可转债有什么区别呢?
A:《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要求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仅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所称合格投资者包括: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三)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企业法人;
(四)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合伙企业;
(五)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的境外战略投资者;
(六)除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以外的,名下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七)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而区域性股权市场私募可转债合格投资者范围如下:
合格机构投资者:
(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依法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依法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等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投资性计划;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备案的私募基金;
(四)依法设立且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企业法人;
(五)依法设立,实缴出资总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且各合伙人同时符合中心合格投资者的标准;
(六)其他经中心认可的机构投资者。
合格自然人投资者: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资格认定前2年内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且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投资经历或2年以上金融行业及相关工作经历;
(三)理解并接受可转债业务风险,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四)经中心认可的其他个人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