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与母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之间,可能存在错综复杂的关联关系与交易。关联企业之间进行非实质性交易,构造循环陷阱,实现操纵收入和提升利润,也存在利益输送、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可能。上市公司与其大股东之间还可以通过往来资金(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来改善原本难看的经营性现金流。本来关联企业的往来资金往往带有融资性质,但是借款方并不作为短期借款或者长期借款,而是放在其他应付款中核算,作为贷款方不作为债权,而是在其他应收款中核算,这样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就可能被夸大。
关联方交易并不一定导致财务报表粉饰,如果关联方交易确实以公允价格定价,就不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公允性。但是,在一个并不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公允价值又是难以确定的。为此,关联交易中的公允价值,就成了某些上市公司操纵盈余的工具。有些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利用协议定价的不确定性,使得会计利润在公司之间转移。
利用关联方交易将关联方交易一方的利润转移至另一方,从而使其利润增加。这种利润操纵常见于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上市公司,其目的在于利用上市公司的壳资源从股市上筹措资金。这与跨国公司通行的利用关联方交易,将高税区的利润转移至低税区以降低税负,或将资金从外汇管制严的地区转移至外汇管制松的地区以逃避外汇管制等做法正好相反。利用关联方交易虚增利润的方式多种多样,既可利用产品和原材料的转移价格调节收人和成本,也可利用资产重组定价获取资产增值收益,利用高回报率的委托经营方式虚增业绩,利用利率差异降低财务费用,利用管理费用、共同费用分摊等方式调节利润,等等。
上述调节利润的方法,除转移价格和管理(共同)费用分摊之外,其余所产生的利润基本上都体现在“其他业务收人”、“ 投资收益”、“ 营业外收人”、“财务费用”等具体项目之中,其识别相对容易。首先,要计算各项目中关联方交易产生的盈利分别占项目总额的百分比和这些项目占利润总额的百分比,判断企业盈利能力对关联方企业的依赖程度;其次,要分析这些关联方交易的必要性和公正性;最后,将非必要和欠公正的关联方交易所产生的利润,从企业利润总额中剔除,以反映这些项目的正常状况。
例如,某上市公司利润表中“利润总额”为2 000万元。其中:“ 其他业务收入”为200万元,“ 投资收益”为400 万元,“营业外收人”为500万元。在财务报表附注及相关明细表中反映,其他业务收人200万元中有180万元来自关联方企业交付的商标使用费,400 万元投资收益中有380万元来自向关联方企业转让的股权投资收益,500 万元营业外收入中有440万元来自用房产向关联方企业置换流水生产线的收益。
按上述资料,可以发现各项目中关联方交易产生的盈利分别占其他业务收入的90% (180 +200)、投资收益的95% (380 +400)、营业外收人的88%(440 +500),合计则占利润总额的50% [ (180 +380 +440) +2000]。 这反映出该企业利润对关联方企业的依赖程度极高。如果通过进一步的定价政策分析,发现上述交易均为非公正交易,属利润操纵行为,那么,就应将这些盈利剔除。剔除虚增盈利后的结果为:其他业务收入20万元,投资收益20万元,营业外收人60万元,利润总额应为1 000万元。
对转移价格引起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项目脱离实际状况的识别难度较大,要求分析者掌握市场价格和企业的定价政策。在分析识别过程中,要充分利用财务报表附注说明和相关明细表。如果关联方交易占销售货物和采购货物的比重较大(大于20%),那么,就有必要分析比较关联方交易与非关联方交易的价格差异。如价格差异过大,则有操纵利润之嫌,需要调整因价格差异而影响的利润额。
不少上市公司设立空壳公司或皮包公司,通过资金运作虚增收入、资产,或者虚减费用、债务;这些空壳公司实为同一控制人所控制,是实质意义上的关联方。这些空壳公司有一些特点,如名字有一定的规律性,如达尔曼的关联方名称中往往带有“达”或“森”字;查询其工商登记资料,这些皮包公司注册地址往往在同一地方,联系电话甚至也是同一电话,当然基本是打不通;实地调查,根本就找不到这些皮包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