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创业投资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和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创业投资的发展,降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风险,进一步优化开发区自主创新和科技创业环境,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经认定的创业投资企业以及在开发区注册并获得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型科技企业。
第三条开发区在泰达科技发展金中设立额度为5000万元的创业投资发展金(以下简称“发展金”),专门用于鼓励和扶持开发区创业投资的发展。发展金包括跟进投资资金和风险补贴资金。
第四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科技发展局(以下简称“科技发展局”)是发展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联系电话:25202163,25202167),负责本暂行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以及创业投资发展金申请的受理和初审。
第五条在开发区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投资的中小型科技企业的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可申请享受《天津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和奖励的规定》中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本暂行规定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创业投资企业有虚假投资套取跟进投资或风险补贴行为的,开发区将保留追索权。
第七条认定的创业投资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经有权部门登记备案;(二)注册资本金为3000万以上,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不低于1亿元;(三)已有成功的投资案例,或者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第八条中小型科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注册经营地在开发区;(三)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下,被投资前一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四)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第二章跟进投资
第九条跟进投资资金主要通过跟进投资的方式运作,是指被认定为开发区跟进投资合作伙伴的创业投资企业在开发区选定中小型科技企业后,跟进投资资金以同等条件按跟进投资合作伙伴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提供配套股权投资的专项资金。
第十条开发区设立独立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科技发展局和财政局人员以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其中专家成员不得少于二分之一。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成为跟进投资合作伙伴的创业投资企业、以及对跟进投资资金的使用申请进行评审,提出推荐建议和意见;审议跟进投资资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对单个企业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跟进投资比例最高为创业投资企业本轮投资额的30%,跟进投资额度最高为300万元,双方均以现金出资。
第十二条跟进投资资金以委托投资方式委托泰达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风投公司”)进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将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委托泰达风投公司代理行使,但股权转让权(处置权)、参加清算权、年度分红取回权的行使需获得管委会的批准。上述委托不得转委托。
第十三条跟进投资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一般在五年内退出。共同投资的合作伙伴不得先于跟进投资资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十四条跟进投资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跟进投资合作伙伴具有优先购买权并可随时购买。
自跟进投资资金投入后三年内,按照跟进投资原始投资额购买跟进投资资金所占股权;超过三年的,转让价格为跟进投资资金原始投资额与实际投资期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权平均值计算的收益之和。如果转让过程中有超过以上规定的溢价收益,管委会将把溢价收益全额奖励给跟进投资合作伙伴。如果项目投资不成功,项目公司将清算,清算所得资金在依法清偿债务后的分配顺序依次为:跟进投资合作伙伴,跟进投资资金,项目创业团队。
第十五条泰达风投公司应将跟进投资资金单独核算,每半年向科技发展局提交书面托管报告,并建立相应的托管档案。托管报告内容包括:审计报告和会计报表、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会工作报告、董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签订标的金额占注册资本20%以上的重大购买、出售合同,重大关联交易,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产生重大亏损,受到大额罚款,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取得重要科技成果和经营业绩。
第十六条托管期间,泰达风投公司不得提议或赞同被投资企业将自有财产或资金,用于除为自身融资提供担保外的下列用途:(一)非生产性基本建设;(二)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或其它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对外长期投资;(三)对外融资拆出或贷出;(四)捐赠、赞助。
第十七条科技发展局应将获得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科技发展局有权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跟进投资资金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申请成为跟进投资合作伙伴:(一)经有权部门登记备案;(二)在开发区注册,资本金为5000万元以上,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不低于1亿元;(三)累计投资超过2000万元,并具有投资中小型科技企业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第二十条申请成为跟进投资合作伙伴的创业投资企业,持如下材料到科技发展局进行认定,科技发展局报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发给认定证书。跟进投资合作伙伴的认定申请可与跟进投资申请同步进行。(一)《天津开发区跟进投资合作伙伴认定申请表》;(二)营业执照与备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三)企业章程复印件;(四)企业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介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三名以上(含三名)管理人员的从业背景、投资纪录。(五)上年度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六)其所管理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规模的证明文件;(七)创业投资企业过去投资业绩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已认定为跟进投资合作伙伴的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项目后,可持如下有效文件到科技发展局申请跟进投资:(一)《天津开发区创业投资发展金跟进投资申请表》;(二)准备投资的开发区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上年度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四)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五)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副本;(六)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七)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第二十二条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对申请跟进投资的跟进投资合作伙伴的投资行为和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提请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的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实施。初审、评审和批准时间总计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章风险补贴
第二十三条风险补贴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开发区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实际投资额,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专项资金。第二十四条对创业投资企业以货币形式投资于开发区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实际投资额,开发区给予10%的专项风险补贴,一家创业投资企业对同一企业投资申请获得的补贴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五条对注册在开发区的中小型科技企业进行了实际投资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持如下材料到科技发展局进行认定并申请风险补贴:(一)认定材料(第二次及以后申请风险补贴时免交认定材料)1.营业执照与备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2.企业章程复印件;3.其所管理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规模的证明文件;4.创业投资企业过去投资业绩的证明文件;5.企业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介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三名以上(含三名)管理人员的从业背景、投资纪录。(二)申请风险补贴材料1.《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表》及要求提交的材料;2.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其它股东签订的《投资协议》;
3.被投资企业的入资凭证复印件;4.加盖工商局信息中心查询章的开发区被投资企业股东名单(含股东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额)。第二十六条科技发展局对申请风险补贴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对其投资行为和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规定的申请报财政局复核,复核通过的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办理相关拨款手续。
第二十七条申请风险补贴应在投资资金已投入开发区内被投资企业,且被投资企业已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的6个月之内提出,逾期不予补贴。
第四章经营扶持
第二十八条在开发区注册、经认定的创业投资企业以及在开发区注册的中小型科技企业可享受本章所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31号文的规定,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条自认定年度起五年内,对创业投资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给予50%的扶持。
第三十一条自认定年度起五年内,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中自然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超过20%部分的开发区留成部分给予100%的财政扶持。
第三十二条创业投资企业引进并投资的中小型科技企业在注册后三年内年度纳税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给予创业投资企业20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三条创业投资企业在开发区投资的中小型科技企业成功上市的,每成功上市一家给予创业投资企业100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四条对创业投资企业引进并投资的中小型科技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对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给予50%的扶持。
第三十五条创业投资企业在开发区投资的中小型科技企业可优先申请开发区孵化资金、成长资金与改制上市资助金的资助以及泰达小企业担保中心的融资担保服务。
第三十六条创业投资企业持如下材料到科技发展局进行认定并申请经营扶持:(一)《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表》及要求提交的材料;(二)营业执照与备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三)企业章程复印件;(四)其所管理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规模的证明文件;(五)创业投资企业过去投资业绩的证明文件;(六)企业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介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三名以上(含三名)管理人员的从业背景、投资纪录。其中第三至第六款材料在第二次及以后申请财政扶持时可以不再提交。
第三十七条中小型科技企业持如下材料到科技发展局申请经营扶持:(一)《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表》及要求提交的材料;(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创业投资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四)加盖工商局信息中心查询章的企业股东名单(含股东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额)。
第三十八条科技发展局对申请经营扶持的企业的资格进行认定,将符合规定的申请报财政局复核,复核通过的报管委会批准后办理相关拨款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暂行规定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暂行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