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五条本所与联交所通过跨境监管合作加强对沪港通交易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九十六条本所根据 《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沪股通交易中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第九十七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发现沪股通交易中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本所《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本所,提醒联交所参与者并要求联交所参与者提醒其客户,并视情况采取拒绝为联交所参与者提供沪股通服务等措施。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对于在沪股通交易中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本所《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予以提醒,并视情况拒绝接受其后续的沪股通交易委托。
第九十八条沪股通交易中出现违反本办法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或者沪股通投资者违反或可能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等要求的,本所可以进行调查,要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相关资料;本所还可以提请联交所对相关联交所参与者采取适当的调查措施。
第九十九条沪股通交易中出现违反本办法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本所可以提请联交所对其参与者实施相关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提请联交所要求其参与者对投资者进:行口头警示、书面警示、拒绝接受其沪股通交易委托。
第一百条沪股通交 易中出现异常交易行为,严重扰乱本所市场秩序的,本所可以暂停或者限制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交易权限,或者不予接受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交的涉及相关投资者的交易中报。
异常交易行为影响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交易权限或者恢复接受相关交易申报。
第一百零一条沪股通 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的,本所可以根据相关规则对其实施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港股通投资者、 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交易,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得从事市场失当行为。
第一百零三条本所会员发现投资者的港股通交易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市场失当行为,应当予以提醒,并可以拒绝接受其委托。会员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一百零四条应联交 所提请或者在本所认为必要时,本所可以对会员及其客户在港股通交易中出现的市场失当行为或者其他违规行为采取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措施,要求相关会员及其客户提供相关资料,并可向联交所提供相关信息。
第一百零五条本所会员及其客户在港股通交易中出现市场失当行为,情节严重的,本所应联交所提请,可以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本所可以根 据需要,对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及对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一百零七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违反本办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实施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监管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本所会员及其客户违反本办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实施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监管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沪股通投资者、港股通投资者、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本所会员参与沪港通交易,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规定,情节严重的,本所可以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一百一十条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的规定或者监管机构的要求,本所可以暂停全部或者部分沪港通交易。
第一百一十一条因本所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或者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本所不承担责任。
本所会员、港股通投资者应当知晓并认可联交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联交所责任豁免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