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可以明确答复您的是: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即股东可依法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关于法定的股东回购请求权: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异议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协议的,股东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股东请求股权回购必须符合一定条件。除法律规定的条件外,公司內部约定股权回购的合意是否有效呢?
关于公司内部约定股权回购的合意效力问题: 实务中存在公司的股东间或章程中约定股权回购的情形,但由于《公司法》第74条并未明确“公司章程另有约定除外”之类的条款,公司内部约定股权回购合意的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很多法院在司法审判中未予以认可。
法院认可内部回购股权合意效力的例外情形: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