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的主要业务收入实现是在完成债券承销阶段,在债券存续期内,很可能产生对受托管理重视程度不足的情况。业内建议,券商要结合监管新规,重视并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提升和完善相关业务体系
今年以来,券商公司债券承销规模实现较快增长,比去年同期增长79%。但是,增幅背后也出现了诸如风险应对能力未能同步提升、低价竞争等一系列问题,监管之风也将吹向债券融资市场。规模扩大后问题显现。
统计显示,截至9月21日,今年以来券商公司债承销规模约2.02万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79%。从承销数量上来看,今年以来共承销1957只,其中私募债1301只,一般公司债656只。
综合同花顺、Wind数据统计,今年以来券商公司债项目承销金额占总承销金额的比例超60%。具体来看,承销公司债项目数最多的前5家券商分别是中信建投、国泰君安、招商证券、平安证券和兴业证券;在公司债承销金额方面,排名前5名的券商分别为中信建投、国泰君安、中信证券、招商证券和中金公司。
随着承销规模的不断扩大,增长背后的问题也逐步显现。上海地区一家大型券商固定收益部负责人介绍说,一方面,券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重承销、轻受托”,项目存续期管理薄弱,亟待加强。比如,未在债券存续期内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未督促发行人设立或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未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另一方面,券商公司在债券承销规模实现较快增长的同时,公司债业务风险意识不足,发行人信用等级区间有下降趋势。
信达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总监刘洋表示,目前券商公司债发行托管中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业务制度未建立健全、尽职调查有待全面、受托管理业务有待完善。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债业务发展迅速,券商相关业务制度、工作体系未能及时完善,且公司债存续期管理相关工作不产生收入,导致部分以民营券商为代表的证券公司对公司债存续期管理重视不足。
“公司债券的主要业务收入实现是在完成债券承销阶段。一般情况下,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账后,主承销商将承销佣金扣除后划拨给发行主体。由于公司债券业务的迅猛发展,公司债券业务承揽阶段竞争激烈,免不了券商利用低价竞争赢得项目。因此,原本就不多的公司债券业务收入就越发微薄了。有的券商可能为了争取项目,向发债主体提出免收后续债券存续期内债券受托管理费用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券商就会把主要或者全部精力集中在公司债券项目承揽承销阶段,而在债券存续期内,就很可能产生对受托管理重视程度不足的情况。”刘洋解释说。
多措并举完善业务体系
对于券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出现的种种问题,国开证券研究部副总经理杜征征表示,为了推进公司债券业务的发展,监管机构根据债券市场情况不断更新法律法规,简化发债流程,扩大发债主体,放宽发债规模限制,增加发债形式的多样性。因此,很多证券公司的原有公司债券业务制度体系,已不能满足现有债券业务的要求,或原有业务制度体系已不再适应现有债券市场的具体情况。建议券商应全面建立公司债券业务制度体系,已有业务制度应根据公司债业务发展及时修订。
相关业内人士表示,要提高对受托管理职责的认识,重视并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安排专门岗位和人员负责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及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同时,应加强公司债券业务团队建设,加强对公司债券相关业务从业人员培训,督促相关人员提高专业能力、合规意识。
上述大型券商固定收益部负责人建议,主承销商应坚持业务发展、风险管理并重原则开展债券承销业务,对现行市场环境下信用违约风险高发等状况保持高度警惕,把好市场准入第一道关,严格立项、内核环节管理,充分考虑行业及个体风险,审慎选择发行主体,优化发行人结构,实现业务规模与风控能力相匹配发展。
“目前,公司债承销项目组获取上市公司的相关信息相对简单,且对于公司相关信息的落实,以及工作底稿的整理工作相对简单。”刘洋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项目组更应对公司债券发行主体充分尽职调查,注意工作中留痕,不断完善尽职调查的底稿,以便于潜在投资者对于发行主体充分了解,以及对其偿债能力及持续经营、盈利能力作出客观判断。
“公司债券项目的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不仅应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还应持续关注发债主体和债券保证人的经营情况、资信情况,并持续督导发债主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券商应注意公司债项目前后端的收入切分及确认,以保证债券存续期督导工作人员的工作激励。”刘洋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