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资产
最基本的剥离形式是将企业的一个部门、一个经营单位、一个分部、一组资产出售给另一家企业。通常购买者并不以现金支付。进行这种出售的理由有以下几点:
第一,出售资产是对恶意接管的一种防御手段。而且出售往往可以提高企业的集中度,从而提高出售方总体价值。即使公司不是接管的目标公司,这一基本原理也适用;
第二,出售资产可以为现金流动性差的企业提供资金;
第三,单个经营区域会导致多元化的大企业很难产生价值。投资者可能因为企业这部分区域的不透明而对企业整体价值打折扣。支持这一观点的数据很少。这一观点也与市场的有效性不一致,因为这一观点认为大规模多元化的企业会以低于其真实价值出售;
第四,企业也许只是简单地希望卖掉不盈利的部门,但是不盈利的部门对任何企业都是低价值的,所以只有当一个部门对购买方的价值高于其对出售方的价值时才会被出售。出售剥离的研究已经相当多了,基本上学术界达成两个共识:一个是事件研究表明的在宣告出售时出售方的股票收益率为正,即出售剥离为出售方创造价值;另一个是被兼并的企业常常还是会被出售。例如,Kaplan和Weabaoho发现超过40%的兼并被最终剥离,这个结果反映兼并出现的不好现象。从兼并到最终剥离平均间隔7年。
分立
通过分立,母公司将部门变成完全独立的实体并且将其股份分配给母公司的股东。分立与出售的不同至少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母公司无法从分立出的公司中取得现金:股东得到的股票是免费的。另一方面,分立部门的原始股东就是母公司的股东。相对而言,在出售剥离中的购买方一般是另一家企业。但因为部门的股票在分立后公开发行,所以股东也将随时间而变更。
进行分立的原因大致有四个:
第一,和出售剥离一样,分立可以提高公司的集中度。
第二,因为分立的部门会公开进行交易,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其公布一些额外的信息,所以分立后投资者可以更方便地衡量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价值。
第三,企业常常会以股票和额外的现金作为执行管理者的报酬。股票作为一种激励:管理者业绩表现好,股票价格就会上升。然而在分立之前,执行管理者只从母公司中取得股票。如果部门相对于整体公司来说很小的话,部门经理的表现就与母公司的股票价格变动关系不大了。因此,部门经理可能觉得自己的努力与股票增值关系不大。当然,在部门分立后管理者可以拥有子公司的股票,自己的努力直接反映在子公司股票价格的变动上面。
第四,分立后的税收效益会比出售来得更大,因为母公司不会从分立子公司中取得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