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股收益扣除是指每股股票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值.每股收益包括非经常性损益和经常性损益,全面摊薄是指计算时按照期末数计算,不取平均数,如用年末的股数计算的全面摊薄每股收益。
2.基本每股收益:基本每股收益=P0÷SS=S0+S1+Si*Mi÷M0–Sj*Mj÷M0-Sk其中:P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S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为期初股份总数;S1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为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k为报告期缩股数;M0报告期月份数;Mi为增加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图1摊薄
3.摊薄每股收益:全面摊薄是指计算股份时按照期末数计算,不取平均数,如用年末的股数计算的全面摊薄每股收益。
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P÷E
其中,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末净资产。
公司编制和披露合并报表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金额;“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少数股东损益后的合并净利润为基础,扣除母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应考虑所得税影响)、各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应考虑所得税影响)中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所占份额;“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末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金额。
公司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报告期净利润和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在发行可转换债券、股份期权、认股权证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情况下,稀释每股收益可参照如下公式计算:
稀释每股收益=[P+(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利息-转换费用)*(1-所得税率)]/(S0+S1+Si*Mi÷M0-Sj*Mj÷M0-Sk+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可转换债券等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其中,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公司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考虑所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影响,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
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应该是使企业每股收益下降,因此对盈利企业有稀释作用的潜在普通股对亏损企业可能是反稀释作用。
比如认股权证和期权,它们在当期转换不会影响企业的净利润,但却增加了股份数,这样亏损就被摊薄了,因此它不具有稀释性。
所以,判定是否具有稀释性,就看它转换后每股收益是否下降,正的变少,负数更负。
每股收益扣除与摊薄每股收益这两者之间没有联系;每股收益扣除是指每股股票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值.每股收益包括非经常性损益和经常性损益;全面摊薄是指计算时按照期末数计算,不取平均数,如用年末的股数计算的全面摊薄每股收益。
非经常性损益通常指与企业的主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支,包括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股权处置损益、补贴收入等科目。包括非经常性损益在内的每股收益反映了公司的总体盈利状况,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每股收益则能更好地反映该公司主营业务的盈利状况。由于公司未来持续、稳定的营收获利主要依赖于主营业务,因此我们对公司的投资价值评价也更多地参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每股收益这一指标。当然,还需要结合其他指标,才能作出正确的投资选择。
摊薄每股收益是指按年末的普通股总数计算出来的每股收益,它等于净利润除以年末总股本。
资产负债表中的数据是一个时点数,而利润表中的数据是一个时期数,财务比率是财务报表中数据的比值,如果计算某一比率时,其中一个数据来自于资产负债表,而另一个数据来自于利润表,来自于资产负债表的数据在整个期间(如一年)内可能是变化的,如股本数、净资产、总资产等,由于取数方法的不同就出现了全面摊薄和加权平均的概念。
全面摊薄是指计算时按照期末数计算,不取平均数,如用年末的股数计算的全面摊薄每股收益。加权平均法是计算平均值的一种方法,是按照平均权数来进行平均。
基本每股收益
概述
企业应当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基本每股收益。
收益公式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稀释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而得的每股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