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流通股司法拍卖是否意味着解禁 ?
一般情况下,限售流通股在限售期内不得上市交易和转让,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进行在客观上又要求实现对限售流通股的司法转让。因此,对限售流通股的司法拍卖实际上是一种特殊情况,并不意味着限售流通股通过司法拍卖后即可以不再受到限售期的约束。
实践操作证实了上述观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的 2007年3月21日《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21号——解除限售(二)》第五项显示,“五、相关股东所持有限售条件股份在限售期内因司法强制等原因发生过户情况的,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时,该相关股东和新股东(受让人)应按各自持股比例分摊过户前该相关股东可以申请的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且该相关股东和新股东可以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之和应当等于过户前该相关股东可以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的2007年8月29日《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4号):股改形成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事宜》显示,“3、由于股东持股发生变化(协议转让、偿还对价、司法拍卖、司法划转等)导致股本结构变化的,应按持股变化后的总股本和股东持股比例计算可上市流通量,但股份受让方以及原持股人合计可上市流通总数不得超过原持股人在未发生持股变化的情况下可上市流通数;”根据上述内容可知,虽然限售流通股司法拍卖后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但是限售期届满前,该限售流通股仍然不得上市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工作人员亦明确表示,在操作当中,司法拍卖后可以将限售流通股过户至买受人名下,但是必须待限售期届满办理解禁手续后,才能够上市交易和转让。
限售流通股司法拍卖是否意味着解禁
减持无限售流通股好不好?
大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份,通常被普通投资者认为是一种利空,习惯上认为“连大股东都不看好公司前景,股票肯定下跌”,然而,证券市场的最大魅力就是没有铁律,没有死规,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有大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股票,不但没有下跌,反而却走出了凌厉的上攻行情,这也是股市的诡异之处。
第一种情况:大股东也有急需用钱的时候,这种情况通常必需在短时间内,有时甚至一两天出清。问题是,大股东持有的股票数量多,在二级市场的交易中就没有办法及时甩出去,因为普通散户没有这么多钱去买,尤其是行情低迷时,没有人买,大股东怎么会卖出。因此张三股东可能与李四(有实力者,一般都是游资)商量好,我卖你买,可省去你慢慢吸货的时间,也是对你资金成本的一种节省,证券市场现规定的大宗交易制度,大大的方便了这种合作方式。新接货的主力如真的有实力,又是急性子果断发起短线的上攻是可能的。
第二种情况:大股东承诺在其后多少天以内减持股票,提前告知股民,我要减持,而且不会马上减持,让股民思想上也做好随时撤离的准备。对于这种情况股民要会站在大股东的角度去想,一定要清楚大股东也不会做赔本的事情,也不会等到减持那一天,股票反倒下跌了很多,试问,哪一个大股东爱做这种让自已倒霉的事情,如股价翻番后,我再减持是多么得意的事。对于这种减持关健是要把此股主力或大股东的持股成本想办法摸清,如确信股票不上涨,大股东减持根本就没有利润,你就坚定跟之,必有所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