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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过程中的相关费用有哪些?国家对基金税费有哪些规定?

2019-03-23 17:25:37  来源:基金投资入门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12分钟的时间

基金买卖过程中的相关费用有哪些?国家对基金税费有哪些规定?

时间:2019-03-23 17:25:37  来源:基金投资入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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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过程中的相关费用

基金是一种适合长期投资的品种,不适合短期内频繁操作,基金的赎回也应该慎重考虑,频繁的操作只能增加投资成本,对投资无益。对于封闭式基金而言除了投资运作费用外,买卖交易过程中还要向证券公司交纳交易费用。开放式基金销售和运作的过程中会发生一些费用,这些费用最终由基金投资人承担,用来支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等提供的服务。开放式基金的费用主要分两大类,一是基金投资人直接负担:的费用,称基金持有者直接负担的费用;二是基金运营费用。

基金买卖过程中的相关费用有哪些?国家对基金税费有哪些规定?

1.基金持有者直接负担的费用

基金持有者直接负担的费用是指我们在认购、申购、赎回、转换交易时,需要直接交纳的费用。认购费用是指新成立的基金在募集期,我们购买基金所要交纳的费用:申购费用是指基金对外开放之后,我们买入基金所要交纳的费用:赎回费用指我们不再想寺有基金,赎回变现时所要交纳的费用:转换费用指我们有改变基金投向的意愿,转投原基金公司管理下的其他基金品种所要交纳的费用。

我国《开放式投资基金证券基金试点办法》规定,开放式基金可以收取申购费,但中购费费率不得超过申购金额的5%。目前申购费费率通常在1%左右,并随申购金额的大小有相应的减让。开放式基金收取认购费和中购费的目的主要用于销售机构的佣金和宣传营销费用等方面的支出。

我国《开放式投资基金证券基金试点办法》规定,开放式基金可以收取赎回费,但赎回费费率不得超过赎问金额的3%。目前赎回费费率通常在1%以下,并随持有期限的长短有相应的减让。基金转换费的计算可采用费率方式或固定金额方式。采用费率方式收取时,应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费率不得高于申购费费率。通常情况下,此项费用率很低,一般只有百分之零点儿。转换费用的有无或多少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同时与基金产品性质和基金管理公司的策略有密切关系。例如,伞式基金内的子基金间的转换不收取转换费用,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规定一定转换次数以内的转换不收取费用或由债券基金转换为股票基金时不收取转换费用等。

2.基金运营费用

基金的运营费用是指基金在日常运营过程中所发生费用的总称,它包括管理费用、托管费用、基金清算费用、红利再投资费用、销售服务费用等,还包括每年向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服务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这些费用是从基金资产中支付,不需要向投资者直接收取,因此它们也统称为由投资者所承担的间接费用。

基金管理费是指支付给实际运用基金资产、为基金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基金管理人的费用,也就是管理人为管理和操作基金而收取的报酬。基金管理费年费率按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百分比计提,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其管理费相差较大,比如目前货币市场基金为0.5%左右,债券基金通常为0.65%左右,股票基金则通常在1%~ 1.8%之间。管理费逐日计提,月底由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是指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提供服务而向基金收取的费用,比如银行为保管、处置基金信托财产而提取的费用。托管费通常按照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提取,目前通常为0.25%左右,逐日累计计提,按月支付给托管人。此费用也是从基金资产中支付,不需另向投资者收取。

基金清算费是指基金终止时清算所需费用,按清算时实际支出从基金资产中提取。

红利再投资费是指投资者将开放式基金的分配收益再投资于基金所需支付的费用。红利再投资费的计算可采用费率方式或固定金额方式。采用费率方式收取时,应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费率不高于申购费费率,一般情况下,红利再投资免收手续费。

3.其他非交易费用

其他非交易费用包括开户费、转换注册费(转托管费)等。开户费指投资人在开立基金账户时支付的费用:转换注册费(转托管费)指投资人在办理基金单位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交易账户间的转托管业务时支付的费用:账户维护费指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收取的用于管理维护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费用。这些费用以固定金额的方式收取。

知识拓展

对基金税费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基金税费包括所得税、交易税和印花税三类,我国目前对个人投资者的基金红利和资本利得暂未征收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获得的投资收益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鉴于基金的投资对象是证券市场,基金的管理人在进行投资时已经交纳了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各种税率,所以投资者在申购和赎回开放式基金时也不需交纳交易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8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4号《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2008年4月23日发布的《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由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时暂时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即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4) 基金买卖股票于2008年4月24日前按照0.3%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自2008年4月24日起按0.1%的税率缴纳。

(5)基金作为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收到由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可以暂免征收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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