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并购中,并购的资金来源问题是制约大规模战略性并购的主要瓶颈,融资往往决定了并购的成败。并购贷款作为并购活动中重要的融资方式之一,在世界各国公司并购中持续发挥重要作用,尤其是近十多年间获得了迅猛的发展。但其在中国的发展之路却十分曲折。
为防范借款人以投机为目的将贷款投入高风险领域,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6月28日公布2号令《贷款通则》(1996年8月1日施行),其第二十条“对借款人的限制”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除外”,从总体上禁止了股权并购贷款。
并购贷款在我国的银行实务中并未被完全禁止。一是<贷款通则》并不适用于外资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部分外资银行的并购贷款业务依旧开展。二是《贷款通则》“国家另有规定除外”为商业银行操作并购贷款预留了空间。
例如,2005年以来,商业银行经事前向银监会个案报批确认合规后,向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华能、国航等大型国企发放贷款用于其从事股权收购。三是一些金融机构采取如下方式变通获得并购贷款:并购方以收购目标企业资产而非股权为用途申请并使用银行贷款;并购方将自有的流动资金通过子公司用于并购,再向银行申请贷款补充由于并购投资导致的流动资金缺口;并购方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后,通过将贷款资金在多家关联公司之闻汇进、汇出的串账方式,将贷款资金间接转至关联公司名下账户,再用于并购目标企业股权。
但上述情形的存在一方面使商业银行合规风险提高,另一方面因并购贷款市场运作处于半灰色状态,信息不透明,商业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和监管机构实施外部监管都有很大难度。因此,对我国并购市场的发展而言,禁令制度性地抬高了并购成本。
另外,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关键行业的龙头企业引发了有关国有资产被贱卖、关键行业被外资垄断、威胁国家经济安全等多方面的争议,使得很多并购案例被迫流产,凯雷收购徐工失败就是其中一例。监管当局于2006年9月宣布施行《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外资收购国内关键行业的龙头企业、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行业、中华老字号商标的企业等必须报商务部批准。这使得外资在中国的并购不得不转向,民营企业、具有良好成长性的小商品企业逐渐受到国外收购基金的青睐。